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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药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1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雪薇

  根据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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