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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相关规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0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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