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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2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崔丽萍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五)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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