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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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