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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纠纷中居民举证难度大 什么证据法院才认可?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4]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王晓飞

  原标题:测温证据认定需要双方认可

  北京市三中院今天上午通报,该院自2017年至2019年10月,辖区法院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逾三万件,二审案件共453件,案件呈现逐年小幅上升态势。据统计,供热温度未达标,供暖设备损坏案件占比近六成,而实践中,当事人单方制作形成的测温证据,往往难以充分证明供热当时的室温状态。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在供热纠纷案中,采暖用户主张供热企业未提供合格的供热服务、室内温度不达标或认为未供热,要求减免供暖费的占比最高,约为57.5%。采暖用户的诉讼理由包括:供热企业未履行维修义务、未按要求及时测温、无供热设施,或某一间起居室温度不合格等。

  侯军介绍,《温度测量规定》以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均规定,本市法定采暖期或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确定的采暖期内(以下统称采暖期),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住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在18℃以上(含18℃)或符合与用户的约定,采暖室温质量为合格;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不符合与居民用户的约定,采暖室温质量为不合格。

  当用户发现室温低于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同时,测量需符合室内检测环境的要求,包括屋内是否与无外保温的空间连通;用户有无自行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有无自行拆改、移动、更换室内供热采暖设施等。因此,供热企业提交的测温记录应当具有采暖用户签字确认,缺少采暖用户签字的记录属于单方制作完成的测温证据,难以证明室温情况。

  同理,采暖用户递交自行测温记录,若无供热企业的认可亦属于单方测温证据。若采暖用户不认可供热企业的测温报告,可以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因此,第三方的测温结果或具有双方签字的测温记录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此外,根据今年最新的规定,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以往,在特殊户型如LOFT或下沉式户型中,对于超高面积系加倍收取供暖费,但该规定今后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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