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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指导意见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6]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原标题:北京出台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指导意见 各级政府可出台奖励政策

  刚刚,北京市交通委网站挂出《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进全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对于共享停车资源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在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的同时,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同时,首次明确共享停车双方需围绕收费价格、停放时段、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

  亮点1:各级政府可出台奖励政策

  《指导意见》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各级政府可以出台鼓励政策、奖励机制等,调动停车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含物业)、产权人(以下统称“停车设施供给方”)的积极性,推动共享停车,培育共享停车市场,并逐步实现自我发展。

  亮点2:明确由街道对接供需双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建立共享停车协商机制,对接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组织、协调、引导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亮点3:签订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协议

  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为了规范供需双方行为,《指导意见》还指出,鼓励停车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停车设施供给方和停车人严重违约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以规范共享停车参与双方行为。

  亮点4:制定财政政策支持共享停车

  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对于提供共享车位的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可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停车费用,费用用于分摊共享车位的管理成本。

  机关、事业单位取得的共享停车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上缴财政,实施共享停车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同级财政应予以支持。

  在资金保障方面,《指导意见》还提出,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本市共享停车发展。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鼓励措施,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

  亮点5:共享车位数据上网共享

  区停车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将停车设施位置、共享车位数量、供需双方信息、共享时段、收费价格等相关数据录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并加强对本辖区共享停车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方便周边居民了解区域停车资源状况,促进共享停车向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亮点6:鼓励P+R停车场夜间共享

  对于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的停车设施,实行共享停车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鼓励白天发挥驻车换乘作用的停车设施夜间向周边居民开放。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