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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司法协同机制 提高为民服务效能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党振兴

  充分加强司法协作机制建设,才能创新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形成保障合力,切实提高司法服务效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经济活跃程度不断增加,人与人之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跨区域经济合同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类型案件也逐年递增,跨区域送达、调查取证和异地审执工作等已然成为司法办案的常态,同时也面临一系列困难。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法院之间、法院外部不同机构之间需要尽快建立相互配合的司法协作制度,以提高服务效能。深入推进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打造案件信息共建共享平台,不断拓展司法协作范围,加强联动机制建设,提升协作实效。加强审判执行协作、信息资源共享,探索建立跨域立案、调查协作、法律文书送达、矛盾化解、异地庭审、协助执行等方面的司法协作,能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质效,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充分利用信息化数据平台,实现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一体化。作为管辖地直接立案和网上立案的补充,当事人可以选择到就近的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由就近法院进行材料接收,为当事人提供异地立案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管辖法院收到移送的立案材料后,及时审查并向受理材料的法院作出反馈,由该法院当场送达受案法律文书或告知当事人需要的补充材料,要求及时补交,提高诉讼效率。跨区域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云上法庭”进行审理,审理完毕判决时,审理法院可将裁判文书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协助向当事人进行宣判,让人民群众享受到高效便捷的诉讼资源和司法便民服务。

  推动多部门合作,加强刑事审判交流协作机制建设。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注重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也要加强配合、因地制宜,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树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的理念,做好司法活动不同环节之间的有序衔接,增强程序意识,及时审结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加强刑事司法的横向协作,着力完善配合制约、衔接顺畅的沟通机制。全面推进对违法犯罪的刑罚打击力度,依法规范快侦快诉快判,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认识上有争议的案件,通过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机制,妥善予以解决。形成打击销售假冒伪类商品、进行虚假诉讼、哄抬物价等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合力,规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正确行使。

  深化“一站式”平台建设,服务民商事审判协作工作。着力构建便民诉讼通道,建立集“立案受理、诉前调解、法律咨询、信访接待”等职能于一身的诉讼服务中心。建立完善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加强和人社、仲裁、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尽力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完善民商事案件专业法官会议等常态化交流机制,为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意见和指导建议,促进裁判标准统一规范,保障司法权威。加大法院内部、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同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稳定的经济社会关系。

  丰富协作机制内容,拓宽行政审判协作的宽度和广度。积极拓展同市场监管、税收、烟草等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协作,努力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项行动等方式,就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和社会问题进行多层次交流,促进执法尺度的统一,提高执法能力。加大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作,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案件风险评估、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益诉讼规范化开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抓好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依托党委政府的领导,各部门共同协作、全民动员配合执行的工作新格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快速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实现跨区域执行协助、异地委托执行等内外部协作机制。通过法院与银行、工商等协作成员单位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由各协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形成打击合力。完善执行指挥中心规范化建设,形成程序规范、快捷高效的执行指挥系统,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老赖无处遁形,及时实现司法承诺,维护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理顺协作机制,解决送达和调查取证难题。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执案件时,一直存在人难找、法律文书难送达、调查取证难进行、财产线索难发现等问题,导致一些案件办理周期延长,办案质效降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跨区域案件办理存在着更多的困难。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在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查找、财产调查、委托执行等工作中发挥地缘优势,互相提供协助,积极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审执难题,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完善多方联动的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需要多部门的协作,共同发力。各级法院要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具有调解职能的基层组织之间的联系,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村口家门。积极与司法局、交管部门联合成立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实现交通事故纠纷的及时化解。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到事发一线追根溯源,实现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无缝衔接。对民商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增强调解实效,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在萌芽之中,将司法调解和诉讼紧密衔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实现诉源治理,缓解办案压力。

  从信息资源共享、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案件执行等多方面加强协作机制建设,构建司法联动协作机制,树立全局观念、整体意识,才能实现各方资源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充分加强司法协作机制建设,才能创新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形成保障合力,切实提高司法服务效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供稿单位: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