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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暴雨,可能致损失,责任谁承担?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4]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今天早上,北京突降大雨,让人猝不及防,毫无准备。据了解,今年北京市降雨量已超过往年同期,其中不乏暴雨天气。

  暴雨天气容易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为集中的不利影响,并产生相关诉讼纠纷。

  为更好地指导人民群众有效应对因暴雨天气不利影响带来的矛盾纠纷,9月23日上午,房山法院召开涉暴雨天气引发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17至2019年度因暴雨天气不利影响引发案件的审理情况,并选取三起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提示。

  此次通报会受到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北京新闻》栏目、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栏目、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劳动午报、房山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同时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对通报会同步直播,官方微信“北京房山法院”对此次活动进行了跟进报道。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沈波根据调研结论指出,暴雨天气较多的年份,房山法院相关受案数明显增加,并总结出该类案件呈现四方面特点:

  一是调解难度较大,审理周期较长;

  二是法律关系多样,易产生连环诉讼;

  三是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四是涉及群众生命安全,人身侵权不容忽视。

  综合案件的审理特点,沈波主任提示公众应加强应对极端天气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面对纠纷时要及时留存、固定证据;相关公共义务管理人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责,有效应对暴雨天气对城市和社区的不利影响。

  沈波主任同时建议,应积极发挥多元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联动化解极端天气引发的矛盾纠纷。

  随后,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贾薇通过三起因暴雨天气不利影响产生的诉讼纠纷进行以案说法,提示公众提升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今后,房山法院将继续强化司法为民,回应群众关切,及时调研总结发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特点,并充分发挥新闻通报会以案释法的重要作用,及时准确地传递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信息,与公众形成良好互动,为区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和舆论保障。

  案例一

  暴雨天气乘坐交通工具出行致摔伤

  乘坐人和公交公司需根据过错原则进行担责

  原告王某乘坐被告客运公司营运的公交车,当天天气状况为暴雨并伴随有冰雹,导致公交车车厢地面有积水,室外道路也严重积水。

  当王某搭乘的公交车行驶至目的地车站停车后,王某从后门下车,下车过程中,王某不慎摔倒受伤。

  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十级。王某据此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对原告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的特点及搭乘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认知,包括原告在内的乘客在暴风雨天气中乘坐公交车时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尤其在上下车过程中,更应保持高度的谨慎,但就结果而言,原告王某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原告王某对于该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过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事发当时的天气情况、车辆运行状态等进行了调解,被告客运公司自愿承担该次事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原告王某表示同意。该案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公交车停车地点湿滑致乘客摔伤,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公交车事发时系在车站进站后停车并等待乘客上下车的状态,在王某下车前,车内已经有其他多位乘客安全下车,故就结果而言,王某未对其自身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王某对于其自身的摔伤也负有过错,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暴雨天气地面湿滑,且常伴有大风等天气现象,容易引起墙体外立面、广告牌等脱落,出于安全考虑,民众在暴雨天气应尽量不出门,以免自身安全受到损害。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注意上下车安全,不幸发生事故后要及时进行救治,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和态度和相关公司充分沟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雨水倒灌致小区居民财产受损

  物业公司需担责

  小丽经营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位于某小区地下一层的储藏间,用于日常服装储备。夏日暴雨导致该储藏间被浸泡,其内存放的服装等物品均受损。

  小丽认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汛期未采取相应的防汛措施,导致小区地下一层被雨水倒灌,其存放在储藏室内的物品被雨浸没破坏,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看出小丽财产受损的原因是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排水维护不到位,致使暴雨时小区排水不及时,地下储藏间发生了倒灌情况,故对小丽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暴雨前张贴通知等已经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且小丽作为成年人,事发前,理应对自己的财产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故对于财产损失,小丽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认物业公司对小丽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为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产生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综合案件事实、后果及双方过错情况,物业公司应对雨水倒灌致小丽受损的财产承担主责,小丽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公共义务管理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保障小区内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尤其在汛期,应采取疏通水道、存放沙袋等相应的防汛措施避免雨水倒灌和地面积水。

  而民众对于暴雨等极端天气带来的危害亦应积极应对,对于可能产生的损失应积极采取措施来避免。

  案例三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后遇暴雨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单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张给自己居住的房屋购买了保险公司推出的组合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该保险保障内容分别为家庭综合险、家财盗险、管道破裂及水渍、家用电器用电安全。

  某日,天降暴雨,小张楼上的房屋漏水,导致小张房屋内进水。小张房屋室内装潢、财产、家具家电因此受损。

  小张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迟迟未赔偿,小张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中家庭综合险的约定,赔偿其房屋所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综合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根据保险单约定,保险期内因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小张依据上述保险条款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张就自己的房屋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建立保险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涉案房屋由于暴雨天气邻居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符合保险单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小张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主张,理由是正当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已成为民众规避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应对暴雨等极端天气带来的损害,民众可通过购买人身险、车险、家庭综合险等不同险种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旦遇到暴雨等极端天气,投保人可依据保单条款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时候,投保人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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