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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致人摔伤,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本站发表时间:[2023-07-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刘莹
  近年来,农村工程分包、转包情况比较普遍,转包过程农民受伤应该如何救济?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结合蔡某的招工情况、劳务的接受方以及工资的发放情况,认定周某与王某均应作为蔡某的雇佣方共同承担雇主责任。
  法院查明,杨某租赁了桃棚村一旧民房。2021年4月22日,杨某将该旧房的拆除工程口头发包给了周某。后周某令王某找人施工,每人每日按200元支付工资。随即,王某便找到贾某,贾某又找到蔡某。2021年4月25日下午,蔡某在铲除房顶瓦下之土时,其不慎自房顶落下摔伤。当日,蔡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蔡某的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随后进行手术并住院18日,因蔡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蔡某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为自己拆除旧房需要,找到周某,将该旧房的拆除工程口头发包给周某,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因此,蔡某与杨某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后周某找到王某,王某又联系贾某,随即,贾某又找到蔡某,具体施工过程听从王某的指挥,工资亦是由王某发放,加之贾某称其与蔡某系受王某雇佣。故贾某、蔡某与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蔡某作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拆除旧房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其损伤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王某作为蔡某的雇佣人,其对蔡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35%的责任。周某作为最终劳务接收方,对于蔡某的损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35%责任。最终,平谷法院判决被告被告周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赔偿原告蔡某经济损失98112.39元。
  在层层转包的模式下,农民工成为这经营链条最末一环,但农民工与谁建立了用工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准确界定,其劳动报酬请求权和受到事故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权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法官提示
  用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杜绝用工过程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安全规范不到位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提供劳务一方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做好自我保护措施,最大限度保障用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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