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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网约车 投保索赔大不同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1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孟雨琦
  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之后进行运营,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项下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
  2020年7月30日,王某为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8月8日0时起至2021年8月7日24时止。2020年12月6日,王某驾驶车辆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王某因此次事故支付拖车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23570元,以上共计24570元。
  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询问王某时,王某表示被保险车辆于2017年8月份购买,公里数6万公里左右,平时由其个人使用、家用,不记得涉案事故发生时的出行路线,不知道出行目的地,没有从事网约车运营。
  保险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公估报告中调查结果记载,涉案车辆行驶公里数较多,改变使用性质风险较大,案件核查结论为此次事故发生在当事司机王某进行滴滴营运活动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王某于2017年8月11日在滴滴平台注册网约车,在涉案本保险期间内完成订单27件,行车区域涉及市内多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在滴滴平台接单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以致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本案中,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共完成订单27件,经询问,王某不能明确上述订单的具体性质。上述27件订单的时间分布较为密集,仅集中于2020年12月份的三天,每日接单远远超过2次;每单的起点、终点地理位置分布较分散;结合王某所述就业情况、居住地点等情况,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法院认为上述大多数订单的具体性质与一般家庭自用轿车的使用情况存在明显差别,可排除顺风车(拼车)性质。王某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实际从事了经营行为,增加了被保险车辆使用频率,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以致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即便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所接订单为顺风车;即便王某在上述27件订单中实际所获收益金额较少,均不影响法院对已经发生事实的认定。
  综合以上分析,王某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但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以相关保险免责条款为据拒绝在商业险项下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及拖车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随着“网约车”的兴起,预约用车的业务模式也丰富起来,包括用户熟知的“专车”、“快车”、“顺风车”等业务模式,不同的业务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各不相同。
  其中网约顺风车,也称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一般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由出行路线一致的乘客响应,其是以友好互助为基础,以节约成本为出发点,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典型的网约顺风车并不具有营运性质,事故风险也不会显著增加。
  其他网约车比如专车、快车等则是根据乘客的出行计划进行响应,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其存在以营利为目的,驾驶员利用私家车开展超出顺风车的网约车活动,在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上与顺风车出现了明显不同,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如果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但从事网约顺风车的行为是否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应结合收取费用情况、车辆行驶区间、接单频率、车辆所有人职业状况等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作为车辆的使用人或车主应就其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在合理线路上顺路搭载乘客的,对于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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