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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交钱“考证”后就能持证上岗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于春秋
  近年来,考证成为即将踏入职场的年轻人和职场人群讨论的火热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够“一证傍身”,甚至“多证傍身”。 “考证热”带来培训服务市场火热的同时,相关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这不,小李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就遇上这样一桩烦心事,交钱“考证”后正准备持证上岗,发现培训机构跑路了,他将培训机构告上了法院。
  案情介绍
  小李与某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A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小李在A机构处报名培训课程,考取“全过程工程师”“智慧物业工程师”证书,A机构负责为小李推荐就业兼职岗位。之后A机构以影响兼职为由,要求小李报考EPC证书。期间,小李按照A机构要求陆续支付相关费用。当小李准备依约持证上岗时,A机构却玩起了“消失”,再也联系不到。
  小李认为,A机构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其交费考取所谓的“证书”,却并未按照承诺帮他提供兼职岗位,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相关协议并返还其交纳的培训服务费共计26000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小李对于相关协议具有法定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机构未按照协议约定“推荐兼职就业单位”构成违约,但是小李自身亦具有一定过错。鉴于双方就“推荐兼职就业单位”未约定具体费用,本院结合双方合同履约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A机构退还小李培训费用共计9260元。
  法官提示
  现实中类似于本案培训机构以“考证”“推荐就业”等为名诱导学员交纳培训费后,不能兑现承诺甚至失联的情况屡见不鲜,情节严重的甚至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此类型案件虽往往能够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等事由支持原告胜诉,但由于大多数培训机构的注册地与其实际经营地并不一致且多为空壳公司,导致执行程序中很难将钱款执行到位。另外,由于学员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实务中会出现遗漏证据、举证力度不够甚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等问题,并不能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再次提醒,国家认可的职业证书都要经过严格的考试环节才能够取得,所谓“交钱办证”大多数都是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千万不要被“不劳而获”冲昏头脑,时刻紧绷防范之弦才能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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