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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织牢”清朗“防护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4-01-0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文/董振杰 通讯员/刘美辰
  2023年10月24日,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拒绝网络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保护个人信息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条例》有何亮点?朝阳法院法官助理为您解读。
  亮点一:发展与保护并存,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根据《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2022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7.2%。
  自新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网络素养”这一概念纳入条文之中后,《条例》的第二章“网络素养促进”延续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注重建立未成年人数字权利的保障体系,赋予未成年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同时规定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等不同角色的社会责任,以期其共同为未成年人构建良好的网络素养教育生态体系。
  具体来说,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亮点二:规范未成年人上网内容,整治不良弹窗热搜信息
  “眼球经济”的出现,使得部分媒体为了提高点击量发布一些“少儿不宜”的内容,如部分低俗洗脑的“土味社会摇”、视频网站上的“擦边”直播、血腥暴力的游戏界面……而部分网络平台为了引流,又往往把这些不良内容以首页推荐、弹窗提醒、热搜排行等方式推荐到较为醒目的位置。
  这些看似娱乐意味的不良网络信息对于心智尚未成熟、自控能力相对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影响极大。
  此次《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一方面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的信息等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另一方面要求组织、个人、网络信息提供者等主体加强对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
  此外,《条例》针对目前部分未成年人因模仿不良网络信息而违法犯罪的现象进行了回应。
  亮点三:抵制“看不见的拳头”,严防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平台正逐渐成为未成年人遭遇欺凌的新场所。由于网络欺凌具有匿名性、快速扩散性、持续性等特点,相对传统的校园欺凌更加隐蔽、更难以监管或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网络欺凌纳入未成年人保护范畴,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断、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条例》进一步压实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实现网络欺凌行为的智能化治理。
  亮点四:严禁“开盒”未成年人,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网络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已经成为国家需要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此次《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已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以及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在网络信息扩散后的救济途径。
  此外,《条例》也新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最大限度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到包括“隔空猥亵”的新型犯罪等违法行为的侵害。
  亮点五: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构建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体系
  网络沉迷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重点关注的内容,近年来未成年人由于沉迷网络自杀、沉迷直播大额打赏主播等负面事件频频成为热点话题。
  《条例》从实际入手,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的义务主体及职责,构建了政府、学校、家庭及企业的多方协作和联动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体系。
  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教育引导,同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亮点六:合法防止网瘾,杜绝非法“戒瘾”恶性事件
  此前为了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部分网戒机构以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体罚、打骂、禁食等暴力惩戒方式承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治”未成年人的网瘾,这些戒治手段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禁止虐待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仅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未对“戒除网瘾机构”做出足够回应及规制。
  此次《条例》第49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对此前某些“网瘾治疗”恶性事件的反思和回应,且“网瘾”并非一个因不当使用网络导致损害人身健康的医学定义,更不能以此非法强制未成年人戒除“网瘾”,而是以正当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出台是健全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持久的社会工程,仍需各主体认清自身责任,多方共治、久久为功,才能使这张“防护网”发挥最大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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