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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护公正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睢晓鹏

  有人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也有人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那么,法官应该如何看待迟到的正义?从法官的视角,我们该如何理解上述两句流传甚广的法律谚语?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不能回避现实,要知道正义之所以迟到,有其主客观的原因;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畏惧退缩,让正义如期而至,是我们的使命。

  正义之所以会迟到,笔者认为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司法运用证据重构历史事实,法官不拥有上帝的视角。法官并非历史的亲历者,也没有完全还原真相的超能力。不独我国如此,即使被称为法治先进之国的英美也有同样的困惑。为了解决重构历史的困境,英美国家采用陪审团制,假定陪审团拥有上帝的视角,可以洞察世间真相。但在美国,正义迟到甚至缺席的情况,如布莱恩·史蒂文森在其《正义的慈悲》一书中讲到的麦克米利安蒙冤和救赎的故事,也所在多有。

  其次,司法运用证据重构历史事实,其认定受技术条件的限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足以使某些案件成为无头案,以所罗门王智断亲子案为例。两位母亲来到所罗门王面前,都宣称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要求所罗门王公断。所罗门王命手下拿来一把大刀,要把孩子一劈两半,两位母亲各得一半。亲生母亲情愿放弃抚养也不愿意孩子受到伤害,非亲生母亲则连称公正,真相由此水落石出。如果在基因技术发达的今天,一个简单的亲子鉴定即可认定孰是孰非,但在没有基因技术的年代,这个案件就成为一个疑难复杂案件,若非所罗门王的大智慧,恐怕正义就会迟到。

  最后,司法运用证据重构历史事实,其认定受证据规则的限制。如今,法治的价值日益多元化,追求真相是其一,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也是法律不可忽视的价值追求。为此,法律设定了复杂精巧的证据规则以衡平价值冲突。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保护当事人权益之重要性,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精巧的证据规则某种程度上确实影响了探求事实真相。比如,刑事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倘若某件证据因其非法性而被排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该证据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所犯之罪的唯一证据,则如何保证正义按期而至,就破费思量了。

  如上,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义迟到有其主、客观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正义的迟到坦然处之。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应该缺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实现正义,也要求在正义该实现的时候实现正义,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因此,司法者要做到: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也是当事人权利的庇佑,无视诉讼程序,轻则使正义迟到,重则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必须谦抑谨慎。有法官曾经将大桥设计者与法官进行比较,大桥设计者只要根据科学数据设计大桥,即便底下洪水滔天,他依然心里安宁;而设计链接法律与生活“大桥”的法官,心里却是始终忐忑的,因为他的“桥梁”是试验性的。故而,法官必须明白自己的缺陷和面对的困境,秉持着谦抑谨慎的态度,用尽全部的司法经验、智慧和勇气,让正义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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