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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烈士当庭道歉”是一种警示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10]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叶金福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论是对救火英雄的侮辱……我错了,我向各位救火英雄的亲属和社会公众表示最真诚的道歉。面对救火英雄的感人事迹,我为自己的言论深感自责。”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居民章某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公开道歉。

  今年3月,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森林火灾的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同志为烈士。然而,男子章某却在网上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烈士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责令章某于10日内在当地日报、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此前,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已依法对章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近年来,个别网民在网络上发帖公然侮辱英烈,这些网民都已受到法律的严惩。由此可见,网络空间不是恣意妄为的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有法律边界,在网络上公然诋毁、侮辱、丑化英雄烈士的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和打击。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对恶意诋毁、公然侮辱英烈的不法行为,必须以法律利剑予以严惩。只有让恶意诋毁、公然侮辱英烈者受到法律的严惩,让当事人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维护法纪尊严,还英烈以公道。“侮辱烈士当庭道歉”这一案例,是一种警示,只有人人成为英烈的捍卫者,才能杜绝各类侮辱英烈言行的出现,使英烈的名誉、荣誉依法获得有力保护,在全社会形成尊崇英烈、敬仰英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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