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各方评论

食品安全内部举报制度值得期待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董平

  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我们目不忍视,耳不忍闻。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条例》第65条规定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加大奖励力度。笔者认为该制度值得点赞。

  一方面,这有利于拓展违法企业内部信息的供给主体,构建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要汇聚社会各方的合力来推动食品安全形势的良性发展,但长期以来,我们在强调社会监督的同时却忽视了食品安全的内部监督。从信息博弈的角度来讲,最熟悉企业运营情况的自然是内部员工,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应该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的有益组成部分,发挥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内部举报制度也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能,降低监管成本。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点多面广,监管人员责任繁重,导致监管效能普遍较低。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可以迅速填补食品信息真空地带,为提高食品监管效能注入一剂良药。

  当然,为避免内部举报制度“打水漂”,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人身保护和就业保护,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举报企业对举报人进行或明或暗的打击报复。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