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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 统一裁判尺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姚建军

  专业法官会议不仅可以为法官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还可以发掘类案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审理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从源头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使裁判结果更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既包括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司法主体改革,也涵盖专业法官会议等配套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笔录应当入卷备查。由此规定可以解读出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审判需要建立的发挥专业法官业务专长,为合议庭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提供咨询的工作机制。

  专业法官会议组成及讨论案件的范围。专业法官会议的前身为审判长联席会议,其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为所在审判庭的审判长,不涉及其他庭室的审判长,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专业法官会议按照法官所从事的审判职能分为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的专业领域,其成立意味着会议的参加者不仅仅是所在业务庭的审判长,还包括全体员额法官。当然,部分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可能由在一定审判领域内具有业务专长,审判经验丰富的部分员额法官组成。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为合议庭审理案件时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情况,导致其对案件法律适用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司法实践中,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不仅仅只有法律适用,有些情况下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与否、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容易引起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影响裁判结果,如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案件,均可以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因为专业法官会议设立的初衷就是为法官办案提供决策咨询,起着参谋助手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准确裁判,协助合议庭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从这个根本的价值取向出发,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范围不应过于狭窄,否则就会影响它的价值发挥。至于专业法官会议的效力也仅仅属于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处理案件时参考,不具有必须执行的效力。

  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及其意义。法律本身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随着社会纠纷的复杂化,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化、精细化,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法官由于知识水平的不同、司法能力的差异,裁判案件的价值取向不同,对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的理解差异,可能对某一问题出现不同的裁判意见。专业法官会议的成立,可以借助法官的集体智慧,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至于合议庭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完全由合议庭研究决定,由此既解决了案件疑难问题,又保障了法官依法裁判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审理者不判,判案者不审”的问题。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可以使法官摆脱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大大减少错案的发生,降低法官的职业风险。专业法官会议不仅可以为法官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还可以发掘类案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审理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从源头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使裁判结果更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此外,在取消院长、庭长审签裁判文书,由合议庭审判长签发,法官的依法独立裁判权逐渐加强,这是改革的初衷,同时也是改革的风险点。少了院长、庭长签发环节的把关,加上法官队伍能力水平的参差不齐,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质量。而分管院长、庭长、法官等通过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在会议上听取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分析及法律适用的陈述,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并向合议庭提出自己对案件的见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对案件的监督形式。而只有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司法裁判权不被滥用,确保法官清正廉洁,依法办案,进而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种前置性的过滤机制,使很多问题得到解决,减少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也可以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

  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取向。首先,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取向之一就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效,使每一个司法案件能够实现公正公平的审理结果。法官的天职是审理案件,而审判案件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更需要丰富的审判经验,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随之而来的是案件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新类型案件、新问题疑难复杂案件接续出现,面对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案件,法官个人的智慧难免有所局限,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发挥集体智慧,确保案件的裁判质量。其次,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取向之二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思路。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规定缺失或者较为原则、法律滞后性及不周延性、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时有发生,而生活的创意却层出不穷,面对各种疑难和非典型的案件,法律不可能都有现成的答案。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官裁判案件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后,适用于具体的、动态的个案中。在某种意义上讲,寻找法律需要法官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智慧实现对法的创造,这种创造通常被称为“解释”或言“法官自由裁量权”。专业法官会议可以集思广益,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针对个案形成裁判规则,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取向之三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法官的责任在于把公平正义传递给社会,把学习的法律知识,感悟的实践经验,用在每一个案件中,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用自己的理解诠释法律的本质,展示法官的品格,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只有公正裁判,才能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形成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仰,司法的公信力才能获得实现。反之,在司法公开的环境下,同案不同判会更加迅速而大范围的通过网络迅速传播,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此外,司法不廉会摧毁司法公信力,直接妨碍公平正义的实现。专业法官会议,对统一裁判尺度,总结裁判规则,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最后,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取向之四是可以加强审判监督,提升审判质效管理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充分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但法官也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有个人的认知局限和个性特点,难免对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偏差,或者适用法律发生错误。如何在不违背法官依法独立裁判原则的前提下解决审判监督问题,放权不放任,从而提升审判质效,也是专业法官会议需要解决的问题。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健全司法权力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整合监督资源,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抵御内外部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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