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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监外执行程序被“钻空子”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史洪举

  监外执行的核心环节在于医疗鉴定,医生出具相应的病情鉴定文书是重要一环。要切实减少“纸面服刑”现象,强化对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约束十分必要。

  杀人犯7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并因此逍遥“狱”外长达7年之久,显然是对法律权威的轻蔑和无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名因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纸面服刑7年”事件引发关注。在本案中,5名狱医不同程度地参与对该罪犯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虽然如今参与造假的涉事监狱医生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但该事件所暴露出的疏漏和问题仍不容忽视,相关部门理当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补上监外执行的制度漏洞。

  通常而言,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应该被送入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但为了体现刑罚的文明和人性化,对于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法律允许其以保外就医的形式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也视为服刑。也就是说,因重疾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际上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每隔六个月或者一年时间,应当对所患疾病复查鉴定,一旦病情好转,则应收监执行。

  上述程序虽然看起来环环相扣,紧密衔接,但实际上,从曝光的类似案例来看,监外执行却存在不少漏洞,如大部分存在问题的保外就医均存在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且均有医生、狱警等特殊身份人员协助参与完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指定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但是,与其他机关单位不同,监狱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外界监督难以有效介入,这就给罪犯及其家属暗箱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可能性。监外执行的核心环节在于医疗鉴定,医生出具相应的病情鉴定文书是重要一环。如本案一样的重刑犯假借保外就医逍遥法外,视刑法的惩罚和震慑作用为无物,极大损害了公众对法律的尊崇和对法治的信仰。因此,要切实减少“纸面服刑”现象,强化对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约束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纳入审查范畴,由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单位、医疗机构等参与监督、听证、论证。复查病情时,则应由出具原鉴定文书的其他医疗机构或医生复查诊断。同时,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力度,要求其佩戴具有定位功能的手环,实时监测行踪,并要求其定期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一旦其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立刻予以收监。最后,还要将监外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减少人为干预空间,并对协助开具虚假文件的医生予以严厉惩处,让公平正义不因个别人的暗箱操作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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