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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04]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原标题:北京三中院院长安凤德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7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安凤德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张某受贿案,并当庭宣判。北京市人大代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各界群众共计270余人旁听了此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6月5日就该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三中院院长安凤德担任审判长,会同刑二庭庭长王海虹、审判员刘泽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案开庭审理。

  庭前,安凤德院长认真阅看案卷材料,多次召集合议庭成员会商案情,对认定案件事实、性质及量刑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结合案件特点,依据三中院与市检三分院联合签署的《关于一审刑事案件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庭审提纲进行反复斟酌,力求在全面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

  庭审于上午9时30分在三中院大法庭开始。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简洁、高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公诉机关运用多媒体出示了相关证据,张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某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问题进行了充分评议后,法庭继续开庭进行宣判。

  经三中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中国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个人在项目开发、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个人及单位给予的房屋、美元、人民币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5余万元。张某通过将涉案房屋出租、出售,获违法所得收益共计人民443.5万元。案发后,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已退缴。

  三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收益共计人民币一千九百一十八万七千四百六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查封、冻结、扣押款物,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三中院贯彻落实院庭长办案,院庭长办案数占全院总结案数比例逐年提高,安凤德院长率先垂范,办理重大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案在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益的前提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快审快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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