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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点付款却未能免单 买家怒告淘宝店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4]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因认为淘宝店家限时免单活动系存在虚假宣传,致使自己作为活动中第一个付款的买家未被免单,张女士将淘宝店家周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周某某退赔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8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被告周某某向张女士退回货款898元。

  据原告张女士诉称,2017年,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举办双12促销活动,活动规则设定为在0点、10点、22点后第一名付款的顾客免单。张女士在参与该活动前特地向被告咨询免单规则,被告回复以“付款时间为准”。

  2017年12月12日22点0分0秒,张女士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品牌女鞋一双,价值898元。未料到,12月19日被告公布被免单人名单,被免单人却不是张女士。

  张女士随即要求查看被免单人详细订单信息截图,截图显示,被免单人是22点0秒下单,22点03秒付款,而原告是在22点0秒拍下,22点01秒付款。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店铺页面的广告宣传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诈活动,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

  卖家却辩称,原告订单在淘宝网订单排序为第三位,故不符合免单要求。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自买受方承诺时生效。本案中,当客户在页面点击购买,淘宝后台生成相应的订单后合同即告成立且生效。付款仅仅是合同义务并非合同生效条件。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销售者制定的限时免单规则是双方购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付款时间在先,即使按照被告主张的下单时间优先的规则,原告的下单时间亦与实际被免单人一致,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下单时间晚于实际被免单人。综上,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参与被告的限时免单活动,在原告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照免单规则确定其为被免单人,属于违约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回原告购货款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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