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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变广场“武” 暴躁大爷三四拳打掉6000多元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17]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高健

  两队人因跳广场舞发生争执,围观者杨先生称其路过帮忙解围却遭殴打,故把跳舞的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术费、后期鼻子扶正修复手术费等3.8万余元。15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马先生赔偿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462.4元。

  杨先生诉称,去年8月13日晚上8时许,在木樨地桥下有两队人跳舞,因放音响问题,双方一名老头和一名老太太经常发生争执,影响大家跳舞,多人劝说无果,自己也好心上前说和,不料却与马先生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后被众人劝开,回家后杨先生发现自己满脸血迹。当晚,杨先生没有报案,过几天后发现伤势未见缓解,便选择了报警,后经诊断,其鼻子多处骨折。

  马先生说,事发当晚,是杨先生差点把老太太撞倒,双方才产生了争执,自己到家后发现也受了伤。事发几天后,两人仍有碰面,但对方表示不想再提此事,没想到,几个星期后,派出所通知自己到所里,并说杨先生构成轻伤。马先生说,事发时,自己还手但没有打到对方,而且杨先生所述发生纠纷的时间不对,要求的赔偿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纠纷发生的时间,马先生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表示事件发生在8月中旬,杨先生则明确说为8月13日,马先生在庭审中所述时间与其询问笔录不一致,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于马先生关于纠纷发生时间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马先生在接受询问时表示其向杨先生脸部打了三四拳,但认为没打到,而结合杨先生的受伤部位和各方陈述,足以确信杨先生的受伤是马先生造成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确定事实存在。同时,法院指出,杨先生与马先生所发生的纠纷属于互殴行为,双方均有过错,且在发生口角后杨先生首先对马先生实施了殴打行为,据此,法院认定杨先生对于自身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马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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