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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1]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白星晖 赵龙升

  案情回顾

  某事业单位于2011年7月招聘录用了小李,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人事聘用合同》,其中约定“若双方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2015年9月,该单位以小李违反财务工作操作流程为由,认定其严重违纪,向他发出《辞退通知书》。小李自认并未违纪,反而认为单位将其辞退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单位提出小李违反财务工作流程,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向小李培训过相关内容,因此辞退缺乏依据。根据聘用合同,单位的辞退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小李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的“适用”是指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另外,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规定,“本规则适用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及履行聘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此外均不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从上述案件来说,这是单位将工作人员辞退所产生的,所以法院应当对单位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在法院确认单位的辞退行为违法后,小李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违约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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