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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金被理财 村会计获刑并不冤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30]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我明明没有贪公家一分钱,只是把闲置的钱利用了一下,也没有耽误公家使用,怎么会犯罪了呢”,这是刘某见到检察官后说的第一句话。

  案例回顾

  中专毕业的刘某在村委会工作,鉴于其一贯表现良好,2012年8月开始担任村会计一职。一村会计说大不大,但经手的资金却不少,少则几千多则上百万。根据村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村级集体资金属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应当存入本村“专储账户”,不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得动用。随着工作开展,刘某渐渐发现,层级审批流程繁琐,耗时耗力,不仅自己麻烦,赶上钱款急用更是只能干着急。后来耳闻有的村会计将集体资金存放在私人账户,觉得是个很好的方法随之效仿,工作立刻便利许多。

  由于收到的钱款存入的是自己的个人账户,随着钱款越来越多,刘某发现账户中经常出现几十万资金闲置的情况。“反正这些钱现在也没什么急用,闲着也是浪费,做个短期理财还能挣点外快岂不是很好”,脑筋往这上面一转,刘某立刻行动起来。将其中的77万用于半年期的定期储蓄理财。“小试牛刀”后发现收益不错,也没有出状况,胆子越来越大。又将210万元用于购买凤凰宝理财产品。正当其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时,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

  公款不可存入私人账户是基本的会计准则。作为村会计的刘某,为了省去繁琐的审批手续,将集体资金存入了自己的账户并用于理财。六年的会计生涯,只因贪图便利和“稍加利用”的小心思,而终止在了这一刻。

  本案中,刘某违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用于定期及个人理财的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刘某终于明白了心中的困惑,认罪认罚并及时归还全部钱款及收益。最终,法院以其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会计是单位的重要岗位,可以说明晰单位每一笔钱款的走向。每天与钱打交道的过程,容易滋生私心。因此,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金钱诱惑,这样才是对自己对单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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