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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字路口”要警惕!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01]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一般情况下,食品安全指的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食品的种植、加工、包装、运输、消费等各个过程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及各项要求,这就要求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规范。

  近期石景山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就关系食品安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食品安全明底线

  小笼包中藏风险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俞某、贾某在北京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经营早餐期间,在制作、销售小笼包时违规使用含铝泡打粉发面,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二被告人制作销售的小笼包中铝残留量为654mg/kg,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审理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贾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俞某、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贾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被告人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示

  泡打粉是一种复合膨松剂,主要用作面制食品的快速疏松。含铝泡打粉主要成分对人体有害,人体摄入过量铝,会影响对钙、镁离子的吸收,损害人的脑组织和骨骼,儿童摄入过量铝会影响骨骼和智力发育。《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中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馒头、发糕等面制品生产中不得再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之本,这些最常见、最基本的吃食牵动着千千万万人的心,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食品行业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希望各位商家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生产食品,让公众享受美味健康早餐。

  同时,公众应尽量前往正规的门店购买早餐,更应提高鉴别能力,对卖相过于白皙、松软的面点制品多加留意,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食字路口”要警惕

  臭鸡蛋里有危害

  案情简介

  近日,李某以9.9元的价格在某连锁超市购买某品牌鸡蛋一盒(18枚),产品包装盒注明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常温[建议冷藏]等内容,但未标识保质期。次日李某在蒸煮其中六枚后发现其中两枚已经腐臭发黑,其余未再继续食用。在与该超市协商未果后,李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9.9元并赔偿1000元。

  审理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超市表示,涉案商品是从正规厂家进货,并有检测报告,足以证明鸡蛋符合食品安全;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根据生产日期判断商品是否过期变质,涉案鸡蛋从外观上看不出安全问题,因此超市并非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因原告在买回鸡蛋后并没有食用,对原告没有造成伤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自被告店面内购买涉案鸡蛋,被告为原告出具购物小票,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所售涉案商品已腐败变质,并有异常味道,无法食用,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9.9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该法律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从上述规定来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明显高于一般普通商品。

  关于“三倍”和“十倍”,具体如何适用呢?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从生产加工、质量检验至运输存储、上市销售,每个过程都应当严守安全红线。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科学消费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与生产商、销售方联系,注意留存购物消费凭证,尽量维持食品原状,封存可疑食品以备送检,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投诉或者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