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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片”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06]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陈碧玉

  案情回顾

  某文化公司与电影公司签订协议,投资拍摄一部以某负面新闻缠身的男演员为主角的电影,两家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为10%和90%。因受负面新闻影响,该男演员当时片酬跌至谷底,电影拍摄成本大大降低。两家公司期待演员负面影响消除后,电影上映获利。但电影公司与审核方多次沟通,均得到“有不能过审风险”的答复,故未将电影正式送审。因此,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投资协议,退还剩余的投资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演员片酬一般占制片成本比例较高,因此,电影行业内出现了一种“押片”现象,即利用演员负面新闻缠身、片酬大幅下跌时,用其担任主演,待其负面影响消除后,上映影片大幅获利。但“押片”并非稳赚不赔。

  本案双方均具有投资电影的行业经验,在联合投资协议中对影片送审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应后果未作约定,且文化公司在影片开拍时已知该男演员参演,对风险应为明知。尽管涉案影片拍摄完成距今已有5年,电影公司未实际送审,但其所陈述的理由符合双方利益,且没有证据表明该男演员参演的影片在此后一段时间内一定不能上映,涉案投资协议仍有履行的可能。文化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作出后,如果文化公司认为电影公司无正当事由不送审影片,或涉案影片已无上映可能等情形,导致涉案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可再行提起诉讼。

  影视行业因成本控制需要,“押片”行为在行业内并不鲜见。虽有大幅获利的可能,但因受政策导向、行政审批、市场需求、观众口味等诸多因素影响,潜在不可控风险较大。因此,建议影视投资行业应综合评估、审慎考虑,切莫只关注盈利可能性,冲动注资。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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