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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就餐有“风险” 责任分担有“讲究”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5]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案例一

  农家院内被狗咬

  老太受伤谁担责

  张老太和家人去郊区游玩,随后在农家院就餐,就餐结束,张老太在院里西北角溜达的时候被狗咬伤。

  张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48.86元,农家院垫付了1000元。

  因为张老太年逾七十,因为这件事受到惊吓,精神恍惚,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故张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农家院给付其医疗费、衣服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4098元。

  庭审中,张老太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受伤是由于农家院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咬伤张老太的狗并非农家院所有,农家院内没有安装照明设施,院子亦未安装大门。

  法院判决

  张老太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548.86元、交通费酌定200元、衣物损失150元,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农家院承担对张老太80%的赔偿责任,故农家院赔偿张老太1439元。

  法官说法

  被动物咬伤,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当中张老太系流浪狗咬伤,无法确定动物饲养人,也无法追究其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张老太在农家院就餐,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农家院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现农家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张老太在院内被狗咬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张老太在看不清周围情况的前提下依然在院内溜达,对自身发生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农家院对张老太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火锅店内不慎摔倒

  碰撒热汤致邻桌顾客受伤

  柴女士在自助火锅店用餐,王先生和朋友坐在她的邻桌。用完餐王先生起身离开时不慎摔倒,摔倒时打翻了桌上的火锅,高温热汤将柴女士的左下肢烫伤。

  随后柴女士到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二万余元。

  但由于柴女士、王先生与火锅店因为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柴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先生表示同意赔偿柴女士的损失,之前自己也带着柴女士去医院看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但是他认为火锅店也有责任,自己离开时因餐厅地上的污水滑倒,所以才发生此次事故。

  火锅店表示同意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店里地面上都摆放着小心地滑的标志,当时王先生喝酒了,醉酒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法院判决

  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承担80%的责任,赔偿柴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1000元,火锅店承担20%的责任,赔偿柴女士6000元,并且都当庭给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中,王先生是柴女士此次受伤的直接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火锅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为火锅店地面留有污水,却没有服务员及时清理干净或者提醒用餐人注意脚下安全,给柴女士造成了人身损害,也应承担补充责任。

  故根据责任划分,王先生承担80%的责任,火锅店承担20%的责任。

  案例三

  餐桌上飞来横祸

  卡式炉爆炸致失明

  张先生和几个同事在农家院用餐,愉快的用餐过程中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巨响,灼热的气浪夹杂着铁片、油渍、菜渣四散开来,紧接着张先生满脸是血捂住右眼发出痛苦的呻吟声。

  同事赶忙拨打了急救电话,经过长达八个小时的抢救,医生还是没能保住张先生的右眼,不惑之年的张先生右眼失明了。

  事后,张先生才知道是餐桌上的液化气卡式炉爆炸了。

  出院后张先生前往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鉴定,拿到鉴定报告后,张先生与农家院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由于双方意见差距太大,张先生无奈将农家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农家院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

  农家院对张先生因卡式炉爆炸受伤一事表示认可,但不认可张先生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并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最终的鉴定意见为张先生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面部瘢痕形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家院对张先生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先生的合理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支持了六十三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侵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在农家院用餐时被卡式炉炸伤,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重大过错,农家院对张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及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

  农家院赔偿张先生损失后,如果认为卡式炉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向卡式炉的生产商、销售商进行追偿。

  法官提示

  上述三个案例中,餐厅、农家院承担了直接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在此法官提示餐厅经营者务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餐厅经营者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立警示标志、温馨提示。

  在雨雪天气或者清扫地面、台阶后明确设置“地面未干、小心滑倒”的指示标志。

  在餐厅内张贴“妥善保管个人财物,谨防被盗”的标语等等。

  第二、定期对餐厅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对安全、消防规范,及危险出现的紧急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培训。

  第三、规范硬件设施,严格把控设备来源,确保与餐厅经营相关的服务设施、设备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法官也呼吁餐厅经营者不限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可以担负起更多的注意义务,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服务质量,也可以给用餐者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