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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心理使不得,小心“小恶”酿大错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10]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应对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

  夜间施工扰民是我国社会治理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一方面某些工程施工确实需要在夜间完成;另一方面居民的休息权也必须保证。这种现实的矛盾冲突解决不好,很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要解决这类社会矛盾,政府部门不能唱“独角戏”,更不能“一刀切”,最好的方式是民主协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民主协商”作为我国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社会治理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在实践中,只有充分发挥民主协商的积极作用,才能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征求意见稿把夜间施工噪声补偿标准这样一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交由施工单位与受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解决,无疑抓住了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夜间施工噪声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给了居民更多的与施工单位的博弈空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商解决也给了施工单位与居民平等沟通、取得居民理解和支持的机会,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拿到桌面上来讲,以公开促进公正。

  而更重要的是,协商并非只是对自我利益的绝对保护,更是一个互相妥协,互相包容的过程,在协商中,各方会更深刻地理解民主的真义。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过分开放的补偿标准,也会增加协商的时间成本,征求意见稿可以适度划定补偿标准的范围,打消双方不切实际的想法,提高协商的可预性。同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会同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参与协商,为双方搭起沟通与信任的桥梁。

  总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补偿标准可协商解决的规定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创新之举,是“中国之治”的一次具体实践,我们期待这样的实践给我国社会治理带来新气象。案情经过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某派出所接到多名被害人报案称自己的车牌被掰坏了,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贾勇(化名)。

  贾勇到案后,供认自己实施了5起手掰车牌的行为,但仅仅是把车牌子掰了,并没有实施其他损毁车辆的行为。

  那贾勇掰别人车牌子的原因是什么呢?

  贾勇供述因自己的车牌子被人掰过,就想通过相同的方式报复他人,但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被害车辆,一般是在其下班路上随机选择车辆。

  贾勇这种报复行为,使得被害人不仅有更换车牌的直接经济损失,还造成因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导致的其他损失。贾勇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由于贾勇多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四条第二项,贾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结果

  因贾勇(化名)在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贾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示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生活中的一些“小恶”,积累到一定程度会触犯法律,属于犯罪行为,提醒大家要遵法守法,不打法律擦边球,杜绝一切不良行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知多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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