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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宴驾车返回时不幸身亡,家属诉酒席主办人被驳回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王先生参加好友为孙子举办的满月酒席后,驾驶摩托车返程途中掉入排水沟身亡。王先生的家属把酒席主办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昌平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后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孙老汉夫妇与死者王先生是朋友关系。孙老汉为孙子举办满月庆典酒席时,邀请王先生赴宴。当日,王先生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孙老汉家中,后乘坐孙老汉家租赁的大巴车前往酒店。宴席结束后,王先生再次乘坐大巴车返回孙老汉家,当他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昌平区某公交站处时,掉入道路东侧的排水沟内死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显示,王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135.5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先生家属称,吃饭期间,孙老汉一家曾不断敬酒,吃完饭后,明知王先生喝了酒,在没有进行任何劝解的情况下,还让王先生自行骑车离开,孙老汉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6万余元。
  孙老汉说,虽然召集了饭局,但家人都没有参与饮酒,更没有劝酒的行为。而且,为了方便宾客,自家还提供大巴车将无法自行前往的宾客送至酒店,但宾客如何回家,他们就不清楚了。
  法院审理发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被告方酒席期间并未饮酒,王先生家属也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席间对王先生有劝酒行为。而且,被告方作为宴席召集人,因宴席地点距大部分宾客住所较远,被告方在其住所处提供了大巴接送宾客往返宴席地点,从注意义务和安全成本的角度出发,被告方租赁大巴以自家住所为基点运送宾客往返宴席地点,可以认定被告方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应当有所了解,对于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但其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返回家中,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等诸多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据此,法院无法认定被告方邀请王先生参与宴席与其死亡结果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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