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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超载装运40罐天然气 移动的“炸弹”被查获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10]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天然气是一种危险性很高的易燃易爆燃料,其生产、运输和储存都有很高的要求,必须获得相关资质才能从业。但现实中,总是有人无视法规,为了利益以身犯险。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付某某从河北老家来北京打工,在一个同村的叔叔处找了一份送天然气的工作,工作内容很简单,就是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拉着40个气罐到河北某地的一个气站灌装600立方的天然气,然后运送到位于北京的一家餐饮公司,三天跑一趟,每个月可以领6000元的工资。工作收入还“不错”,但问题是付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并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付某某本人也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然而付某某对此却毫不在乎,为了赚钱,他接受了这项工作。2020年10月16日,他和往常一样拉着600立方移动的“炸弹”(约相当于2吨TNT炸药的当量)行驶到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查付某某不具备相应资质,运输的天然气达到了核载质量的三倍,属超载驾驶。最终,法院判决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付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本案中付某某在未取得天然气运输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超载运输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多项规定,同时,这一带有巨大危险性的行为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官提示广大群众,一些特殊行业必须得到政府许可方可进入,不取得相关资质便冒然从业,置自己及他人安全于不顾,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更是一种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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