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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25] 来源:森林公安分局 作者:
  进入春季,气温回升、天干物燥,加之农事生产、民俗祭祀、旅游踏青等人为活动密集,野外用火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森林火灾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不仅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
  2019年4月30日,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孤山口村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秸秆,不慎引燃周边杂草造成森林火灾。于某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2
  2023年3月23日,郭某在密云区冯家峪镇某山场内使用电瓶发生故障起火,引燃周边林内可燃物造成森林火灾。郭某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当前我市正处森林高火险期,发现森林火情火灾立即拨打12119或119。进山入林,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失火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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