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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立足"三优化" 建设更加协同高效的检察组织体系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2]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京检君了解到,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按照关于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让政法机关组织体系运行更加顺畅高效的要求,依次推进调编、建组、设部,构建起协同高效的检察组织体系,促进了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受到了广泛的肯定。

  一、优化人员编制,合理配置检力资源

  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从调编入手,牵动检力资源调配,适应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契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促进完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

  对标首都功能定位调整编制。综合考虑全市各级检察院所在区域的定位、人口及承办案件数量,以案定编、分类调整、服务发展,将区院分为中心城区、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三类,并确定三类院编制的合理基数,在此基础上为中心城区院、发展新区院增加编制,保证办案力量,为生态涵养区院增加编制,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

  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立足直辖市“两级行政、三级司法”的特点,结合检察分院主要作为管辖特定审级案件的办案单位定位,压缩分院编制,调剂部分检察分院的政法专项编制到区检察院,充实一线力量,推动检力下沉。

  从实际出发动态调整编制和员额比例。围绕区域发展,人口、案件量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各院编制和员额比例,并在市里的大力支持下,增配各院聘用制辅助人员额度,实现检力资源与检察工作需要的充分匹配。

  二、优化职能配置,科学设立检察办案组织

  北京市检察机关将办案组织作为构建检察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以办案组织为基础配置各项检察职能,以检察官为中心建设新型办案组织。

  立足专业化设置办案组织。围绕检察职能充分履行,共设置刑事检察、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等8大类22小类的基本办案组织,每一类办案组织均负责本专业类别下的案件,专案专办、术业专攻。同时,充分考虑各院辖区案件特点,差别化设置金融犯罪、科技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涉外犯罪、生态环境犯罪、税收和证券犯罪检察等特色办案组织类别,确保在机构精减的大形势下,减机构不减职能,机构不一一对应,但通过专业化的办案组织实现职能的一一对应,为检察职能的丰富拓展、有效发挥提供组织保障。

  遵循精细化配备办案组织人员。以人员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检察官为中心建立办案组织,形成“1+1”(一名检察官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或一名书记员)、“1+N”(一名检察官至少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或一名书记员)或“1+N+N”(一名检察官至少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等多种模式,灵活配备检察辅助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全市1205名员额检察官共组成1125个基本办案组织,并根据办案需要组合办案、协同办案,或者组成专案组,使检察官从“全科医生”转向“专科医生”,从一哄而上转向专业协同。同时,通过确定各类人员权限、履职、责任等清单,切实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

  突出办案组织的团队化建设和动态化管理。一方面,将办案组织作为内设机构的基本单元,针对同一部门下出现的多个专业类别办案组织,以专业类别为基础,组建专业化的办案团队,并通过新型办公、办案设施建设,适应办案组织单元;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办案组织的灵活性,积极探索办案组织的机动化、动态化管理,实现院内、院际间统筹调配、使用,切实解决忙闲不均、案多人少等问题。

  三、优化机构设置,系统构建检察专业管理平台

  北京市检察机关以优化职能配置为核心,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打造符合检察机关工作规律和工作实际需求的内设机构,将内设机构建成有利于发挥作用的管理单元和专业平台。

  稳扎稳打、步步为营。2016年以来,通过模拟运行、逐步过渡、正式实施三个阶段,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确保改革符合中央精神、高检院要求和北京实际。

 

  优化职能、分设机构。区分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两条主线,以办案组织为依托,设置既有利于发挥职能作用又有利于加强管理的新型内设机构。根据案件和业务类型组建专业化办案机构,着力打造普通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四位一体”刑事检察格局,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设立专门化的检察监督机构,实现了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合理分设、工作合理分工。积极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完善重大监督案件办理机制,推动重大监督案件专业化办理。

 

  坚持兴利除弊、扬弃发展。设立履行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检察管理监督等职能的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切实解决制约乏力、配合不力、“灯下黑”等问题,从一开始就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避免问题叠加,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正确行使。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