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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李千千
  按照历史发展的先后顺序,刑事诉讼先后经历了三种类型,即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辩论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盛行于奴隶制时期。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私人告诉制度,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国家不设立专门的控拆机关,告人与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他们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争辩质证,法官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席法庭,在听取双方的争辩之后做出判决。由于当时的认知水平低下,对于无法查证的疑难案件借助神示证据制度来解决。
  继弹劾式诉讼模式之后出现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时期的欧洲大陆各国,是封建专制时期的主要诉讼模式。法官集控诉职能和裁判职能于一身。一旦发现刑事案件,无论是否有原告,法官可自行决定开始刑事诉讼活动。在法官的指挥下,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诉讼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纠问式诉讼采取法定证据制度,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所以在被告人不供认有罪的情况之下,法官便对其实行刑讯逼供,极力获得据以定案的口供。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资本主义制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确立。控、辨、裁三方主体主导诉讼进行的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得以确立,但由于历史背景和司法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的混合辩论式诉讼还存在明显差别。
  英美法系实行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偏重于对人权的保护,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他们在诉讼中平等对抗,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大陆法系被告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偏重于惩罚犯罪,比较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庭审在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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