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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民事简易程序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1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杰
  日本的法院系统分为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简易法院是受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简单轻微的民事案件。地方法院与简易法院一样,属于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但是受理的民事案件诉讼 标的额较大,对简易法院的一审判决具有控诉管辖权。诉讼标的额在9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由简易法院行使管辖权,诉讼标的额在90万日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诉讼标的额在90万日元以下的不动产纠纷,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均享有管辖权。而诉讼标的额在3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往往由简易法院一审终审。对于起诉时不能计算价额或计算困难的案件视为价额超过90万日元,由地方法院管辖。在以一个诉讼提出多个请求的情况下,合并计算的价额为诉讼标的额,但是不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附带标的。
  (一)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七章规定了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简化。
  (1)起诉方式简化,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
  (2)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到庭进行辩论。
  (3)原则上不需要进行书面准备,但是在提出新的请求时要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或在口头辩论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4)当事人在法定期日内没有出庭的,认可拟制陈述,进行书面审理。
  2。法院诉讼行为的简化。
  (1)传唤方式简略,除送达文书外,还可用电话通知、捎信等方式传唤当事人。
  (2)调查证据的简化,法院可使证人或鉴定人提交记载证言或鉴定结论的文书代替询问。
  (3)笔录和判决书的简化,判决书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的目的、原因、抗辩理由的要点即可。
  3。司法委员会的参与。
  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请司法委员会辅助试行和解或者参与审理并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
  4。即决和解制度。
  当事人可不提起民事诉讼而直接向简易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传唤当事人,在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将和解条款记载于笔录里;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时,终结和解程序并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进入诉讼辩论阶段,这种认可和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制度为即决和解制度。
  (二)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仅限于30万元以内的请求支付金钱的案件。民事诉讼规则第223条还规定对同一个简易法院在一年之内,根据小额简易程序请求审理、裁判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必须在原告提起诉讼时表明且得到被告同意。被告提出异议或法官依职权认为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自动转入普通程序。
  (2)审理过程简便快捷,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除有特别事由外,应在最初的口头辩论期日内审结。攻击或辩论的方法除口头辩论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应在最初的口头辩论前或该期日里全部提出。对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即时可以调查的证据。对证人的询问不需要证人宣誓,也不需要制作询问事项书和询问笔录,证人可不出庭。可省略交叉询问,认可电话会议式询问。禁止反诉。
  (3)以口头即时宣判为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在口头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告判决,如没有时间制作判决书,可以口头形式宣告判决主文,由书记官制作可以代替判决书的笔录,记明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及判决主文,并标明是小额诉讼。
  (4)除非判决违反宪法,对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不服不能控诉,只能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的方式和程序准用对票据、支票提出异议的规定。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时,诉讼回到口头辩论前的状态,根据通常程序审理。
  日本的特别程序也包括票据、支票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与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内容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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