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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博

  美国的宪法规定了由政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共同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工作。为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性,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和颁布食品安全法令,建立国家级保障体系,并授权和强制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令,国会给予立法机构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广泛权力,但同时对制定的法规也作了一定的限制;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环保署(EPA)、各州农业部等执法部门有权发布一些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负责执行和根据实施情况修订这些法律法规。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在这段时间里,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大规模发展,与食品有关的商业贸易多限于各州境内。因此,当时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督,而联邦政府则主要负责管理食品的出口。第二阶段是由乱到小治阶段。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贸易由各州而扩展至全国。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制伪、掺假、掺毒、欺诈现象。据说牛奶掺水、咖啡掺炭对当时的纽约老百姓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更有甚者,不法奸商在牛奶中加甲醛、肉类用硫酸、黄油用硼砂做防腐处理。当时,肉类食品加工厂里的环境肮脏不堪,生产商在食品中添加大量有毒的防腐剂和色素。1905年,一位名叫厄普顿•辛克莱的人出版了一本名为《丛林》的小说,描述了芝加哥的屠宰场的工人如何进行野蛮操作,以及操作间令人作呕的污秽场面。这本小说引起了美国社会的震惊与愤怒。在公众的重压之下,1906年,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这标志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极大地遏制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第三阶段是由小治到大治阶段。由于食品行业的强烈反对,《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没有对食品标准问题作出规定。《食品、药品法》中还有一个所谓的“特殊名称附带条款”。根据这一条款,食品商在制造传统食品的时候,可以随意加入别的原料,然后再起一个特别的名称就可以了。例如,生产果酱的企业,在果酱中只用少量的水果,却加入大量的人造果胶、草籽,然后附以漂亮的包装,使用巧妙的广告。这样的低劣食品在1920年代开始充斥美国市场。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低劣质量一无所知。人们无法通过食品的标签或者外观来判断其成份或者质量。在各方的努力下,1938年,国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较大的调整,扩大了FDA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奠定了美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第四阶段是完善与加强阶段。《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布以后,有关部门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此后出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都以该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为前提,或者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对某种食品的管理专门作出规定,以应对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加强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资力度,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对国内外食品厂商实施更加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制度等

  美国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美国至少有12个部门来管理食品安全,法律条例达35种之多。制定美国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和政策一直是以危险性分析为基础,并拥有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作保障。目前,其基本大法共有七部: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它要求FDA管辖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此外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许可和监督。该法禁止销售须经FDA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食品、未获得相应报告的食品和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食品。该法还禁止销售由于不洁贮藏条件而引起的含有令人厌恶的或污物的食品。该法对卫生的要求还规定禁止出售带有病毒的产品,并要求食品必须在卫生设施良好的房间中生产。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是合乎卫生的、不掺假的,并进行正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这三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是国会于1947年通过,它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合赋予国家环境保护署对用于特定作物的杀虫剂的审批权,并要求环保署规定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容许量);保证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或接触杀虫剂、食品清洁剂和消毒杀菌剂时是安全的;避免环境中的其他化学物质以及空气和水中的细菌污染物可能威胁食品供给安全性的物质。

  1996年美国国会一致通过了《食品质量保护法》,该法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一个单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为婴儿和儿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对安全性提高的杀虫剂进行快速批准,要求定期对杀虫剂的注册和容许量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杀虫剂注册的数据不过时。

  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的《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是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该法明确了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货物、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与港口,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做出了详尽规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它要求FDA负责制定防止传染病传播方面的法规,并向州和地方政府相应机构提供有关传染病法规的协助。

  对于食品安全的责任问题,美国将其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内,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而不另行制定法律。

  科学的法律法规为美国食品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违反法律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巨额罚款并失去美国人非常注重的信用。所以,在美国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行为都比较规范,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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