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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劳动法院简介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法国的劳动法院是审理劳动契约纠纷的专门裁判机关。劳动法院起源于法国大革命前里昂的劳动法院。当时的劳动法院主要是解决纺织行业的劳资纠纷。裁判者由劳资双方的代表组成,以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国革命时曾一度被取消。1806年由于当地企业主的请求,劳动法院又得以恢复,并扩大到全国。最初劳动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资方的代表由法官担任。以后出于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考虑,资方的诉讼代表就逐渐不再由法官担任。劳动法院的法律地位在1924年的劳动法典中被正式确定下来。从1932年开始,劳动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领域。1979年以前,劳动法院的设置与劳动行业的非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在相应的劳动行业管理部门(例如,工业局、农业局等)中设置相应的劳动法院。只有该行业的劳动者和资方才拥有对法官的投票权。由于劳动法院与劳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业不能充分对应,致使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纳入劳动法院的管辖中,而由小审法院管辖。这样,劳资双方都不太关注劳动法院的裁判功能,法官的选举投票率一直比较低。为了加强劳动法院的职能,1979年的法律规定,各大审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必须至少设置一所劳动法院。改变了过去那种全国只有五分之一的地区设有劳动法院的状况。

  劳动法院的法官由劳资双方的代表构成。每一个相应的劳动行业管理部门(如工业局),由4名以上劳动者作为劳方法官,资方法官与劳方数量同等。劳动行业各局的局长和副局长也是由劳资双方各选派一人担任。劳资双方每一年交换一次正职与副职。劳动法院中劳方的法官通常由大企业工会中比较热心与公益事务的资深工人担任。劳动法院设有调解庭和裁判庭。两庭的审理法官在数量上不同,调解庭由劳资双方各一名法官组成。原则上对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其中心任务是对争议予以调解。但实质上由于劳资双方一般都考虑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不过是一种广义上的和解而已。除了进行调解以外,调解庭还可以对有关拖欠劳动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案件作出裁决,采取紧急措施,以解决劳动者的经济问题。裁判庭则由劳资双方至少各两名法官组成。审理案件原则上实行公开审理。因劳资双方的法官总是对等成偶数,在持不同判决意见的法官数量相同时,就难以作出判决,此种情况下就只能有当地小审法院的法官作为裁定法官与原来的法官一起对有争议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判决。

  劳动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因劳动契约所引起的个别劳动争议。与劳资双方之间所发生的集团性抽象争议不同。劳资双方之间发生的集团性抽象争议由社会保障法院管辖审理。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因劳动契约所派生的关于工资、劳动报酬、处罚、解雇等等争议。实际上大多数争议案件都是关于劳动者被解雇的案件。在劳动争议解决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工人罢工的案件由大审法院管辖;关于工人选举的案件由小审法院管辖;劳动保险的案件由社会保障法院管辖。

  劳动法院的法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没有报酬的,审理案件的工作属于义务性质。但在劳动者担任法官时,企业主有义务给予劳动者参加审理的时间。而且,不得以该劳动者作为法官参加了审理而因此减少、扣发该劳动者的工资或报酬。为了保证劳动者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国家还要提供一定的补偿。在劳动时间以外参加案件审理的,也由国家给予直接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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