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俄罗斯以“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的宪政原则为指导,重新构建出一个以公民请愿制度为基础,由违宪审查制度、行政重新审查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人权全权代表制度以及国际司法救济制度等构成的,救济途径多元化的,大体符合权利救济模式而又有俄罗斯特色的多维度的行政救济制度体系。
俄罗斯公民的请愿制度。请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保障权利的制度,是各国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权利救济规则的基础性制度。俄罗斯公民的请愿制度源于联邦宪法对公民请愿权的规定。2006年第59号联邦性法律《俄罗斯审理公民请愿的规则》具体规定了公民请愿权的行使。尽管请愿权与行政救济权之间存在区别,但两者仍然有一定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说,请愿权包含了行政救济权,行政救济权是实现请愿权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两者都具有为实现“第一权利”而提供一种程序机制的功能。俄罗斯公民的请愿制度最早可溯及至1968年前苏联时期的《审理公民建议、声明和申诉的规则》。虽然该规则名称上没有“请愿权”的明确称谓,但其所规定的“建议”、“声明”和“申诉”实质内容就是请愿权。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现行宪法规定了人和公民享有用法律未禁止的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权利与自由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请愿权。《俄罗斯宪法》第33条规定:“俄罗斯公民有权亲自请愿,以及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提交个人的和集体的请求。”这表明:首先,俄罗斯在宪法层面确认请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强调公民的请愿权也是一项维护和保障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权利,即当其他基本权利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侵害时,要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救济。2006年《俄罗斯审理公民请愿的规则》将立法宗旨明确为:“是调整有关俄罗斯公民为实现俄罗斯宪法所保障的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请愿权相关的法律关系,并且规定了审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请求的程序规则”。俄罗斯公民的请愿权包括建议权、声明权和申诉权。从行政救济的视角看,俄罗斯公民请愿权包含的内容具有双重性质:一是监督行政性质的权利,二是行政救济性质的权利。总之,俄罗斯公民行使请愿权,既可以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又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救自己权利受到的损害。
俄罗斯行政重新审查制度。俄罗斯行政重新审查制度是与中国的行政复议相对应的制度,是一个较为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法院的重新审理,也包括公权机关的重新审查。其中,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重新审查,实质就是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方式,是国家监督的一种类型,同时又具有行政救济的性质。时至今日,俄罗斯仍然没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法典,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行政和经济法律法规中,如《行政违法法典》、《海关法典》、《道路交通规则》、《税收法典》等。俄罗斯的行政重新审查制度,为救济公民权利和矫正行政权力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但从俄罗斯行政救济的需要以及与其他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比较来看,俄罗斯行政重新审查制度尚有不少值得改进和完善之处。
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人权全权代表制度是俄罗斯为落实“人权”宪法原则而作出的“最明朗”、“最清新”的选择,是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的一大特色。人权全权代表制度成为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权全权代表有着与其他各类实施行政救济的权力主体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特别是其享有的审查和申诉权,是其他行政救济权力不可替代的。1997年生效实施的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法》确定了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规则、管辖权限、组织形式和活动条件。
俄罗斯公民权利的国际司法救济。俄罗斯现行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诉诸于维护人权与自由的国际组织,如果现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国内手段都已用尽的话”。权利与自由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人可以通过国际请愿途径进行救济,比如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这说明俄罗斯对于人权的保障,从前苏联时期的回避转变为积极努力争取,并且将人权保障工作从单纯的国内救济向国际合作转变,俄罗斯“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的宪政精神在国内救济法制和其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