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两百多年来,美国人民把宪法赋予他们的这些权利视为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他们认为,出版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无论是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还是作为执法机构的行政部门都严格遵循。这项基本权利运用在实际生活,保证了他们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人们可以随意发表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和随意出版各式各样的出版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强调宪法基本权利不容侵犯的同时,也指出任何宪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诽谤性言论就不受宪法保护。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以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定是,凡发表不属实的出版物,就会导致诽谤诉讼,承担诽谤责任。比如,如果一家报纸或杂志发表了有关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错误言论,它就要在诽谤案中承担诽谤的法律责任,并有可能因此支付巨额的损害赔偿。但从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视角开始关注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就是美国历史上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著名案件之一, 对美国的宪法与司法影响巨甚。通过对其分析,可以寻见美国在维护出版自由与诽谤之间的动态平衡的原则和机制的演进理路,并希冀对我国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
1960年3月23日,《纽约时报》接到一个支持马丁·路德·金民权组织的一份广告,该广告呼吁民众支持并资助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平权运动。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配以巨型大写字母的“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标题,刊登了这一广告。广告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平权运动的压制,并且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包围”了一所黑人学校,旨在镇压他们的和平示威,指责“某些南方违法者”曾经用炸弹袭击马丁·路德·金的家,殴打金本人;警察局先后7次以“超速”、“闲逛”等莫须有的罪名逮捕金,还指控金“作伪证”。其中有些指责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当时任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专员的沙利文看到报纸以后,向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郡巡回法庭提起诉讼。他的诉讼理由是:虽然这则广告不指明提及的“南方违法者”指的就是他,但由于他是事件发生时负责警察工作的市专员,这则广告实际上是在对他含沙射影。他认为,广告是失实的,警察既没有包围校园,也没有关闭餐厅,警察仅逮捕马丁·路德·金四次,而且马丁·路德·金家的爆炸案也并非警察所为。该广告中涉及的失实内容将在公众脑海中形成对他形象不利的印象——这一指控甚至得到当地民众的证词。因此,沙利文认为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抵毁了他个人的名誉,遂向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提出诽谤诉讼广告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他赔偿50万美元。
由于《纽约时报》无法证明广告的真实性,根据阿拉巴马州当时的法律,沙利文也不必证明他因此受到了伤害。1960年11月3日,沙利文的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了巡回法庭的支持,初审(法院)法官向陪审团发出指令如下:“(该广告)属言词‘自成诽谤’。”同时判决《纽约时报》和四名黑人牧师给予沙利文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因此,从原告的损害可以推知,无须要求原告证明其遭受实际损失。只要陪审团认定被告刊登了广告,而广告又指向原告,原告即可获得补偿性赔偿。”《纽约时报》不服裁判,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裁定,州法院遵循普通法的惯例,认为当言论造成他人的声誉、职业、交易、商业活动等损失时,该言论即构成诽谤。《纽约时报》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1964年1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举行听审,主审法官布润纳认为,阿拉巴马州的两个法院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方面存在不足,而且判决的合宪证据不够,“政府官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公共财产”,“对(政府官员职务行为的)批评权利不能被否定,这种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不能被窒息”,“政府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而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所必须的”。
1964年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决认为,联邦法律禁止政府官员从与其职务行为的诽谤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够证明诽谤人有主观恶意即诽谤人是在自己明知错误,或不顾事实真相的情况下, 恶意诽谤。裁决指出,民主社会自由辩论具有极端重要性,它比可能惹怒甚至损害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声望的事实错误明显重要得多。人们可以发表对政府的任何批评意见,政府不能因此而起诉。人们也可以自由地发表任何观点,而不应该因此受到起诉,只有在你在发表某一言论时明知有事实性错误,才有可能受到起诉。而阿拉巴马州两个法院对《纽约时报》的“恶意”是“推定”出来的。联邦法院最后判决沙利文败诉,也没能拿到50万美元赔偿金。
正是1964年的“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一举扭转了美国司法的局面。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放弃了先前的“错误—责任”原则,确立了所谓的“时报—沙利文原则”(Times一suilivan rule)。即,联邦法律禁止官员因他的政务行为遭诽谤而获得补偿,除非他能证明该诽谤是出于“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并且证据必须是明白无误或令人信服的(convincing clarity or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也就是说,即使一个人发表的言论有错误,但如果认为受到诽谤的官员或公众人物无法证明发表言论者在发表言论时存在主观上的事实恶意,诽谤指控就不能成立,他就无法得到诽谤损害的赔偿金。主观恶意成为构成诽谤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明知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有意中伤和恶毒诽谤他人,才可能构成诽谤。简言之,虚假事实+主观恶意=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诽谤的原则。
同时,该案最终的判决赋予了媒体批评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几乎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在美国诽谤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的重要性在于,它使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因受到媒体或公众的尖锐批评,而对其进行诽谤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变得微乎其微。而且,法院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要比私人(普通民众)提出的诽谤诉讼的举证要求更加严格。但这一案件的原则只适用于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诽谤诉讼,而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诽谤诉讼。因为私人之间的争吵与名誉纠纷基本上不涉及公众生活和公民的民主权利。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把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与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作了进一步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