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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制裁的“人道主义例外”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2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柳叶

  联合国经济制裁,往往切断被制裁国同外界的经济联系,使被制裁国的产品无法出口到国外,同时也无法从国外获得进口产品,最终使被制裁国平民的收入大幅度减少,生活水平大幅度降低,而且使平民无法获得所需的生活用品而受到伤害。特别是被制裁国国内的弱势群体,受到的伤害尤其惨重。联合国于1990年至2003年对伊拉克实施的全面经济制裁是迄今人道主义影响最严重的一个实例。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报告显示:实施经济制裁之后,伊拉克儿童的死亡率翻了一倍,其中5岁以下的婴儿的死亡率增加了6倍。1999年,安理会成立了专门负责伊拉克的人道主义影响问题的专家小组,该小组向安理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指出:经济制裁使伊拉克成为世界儿童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伊拉克有23%的新生儿存在体重过轻问题;5岁以下的伊拉克儿童有四分之一存在严重的慢性营养不良问题;只有41%的伊拉克平民可以喝到洁净的水;83%的伊拉克学校需要进行大修。1999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调查报告指出:伊拉克新生儿的死亡率在1984年为4.7%,到1994年则上升为10.8%。可见,联合国全面的经济制裁给伊拉克平民带来极大的人道主义灾难。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0年国际和平学会组织的一次会议上表达了对制裁引发的人道主义问题的关切,他指出:“十年制裁不但存在效率问题,而且还使伊拉克的无辜平民成为被制裁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牺牲品。”

  因此,为了将联合国经济制裁的人道主义影响降至最低点,联合国在要求其成员国切断与被制裁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同时,不但允许外界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进入被制裁国,而且允许满足人道主义需要的贸易活动和金融活动在被制裁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开展,这就是所谓的“人道主义例外”。

  联合国经济制裁可以分为贸易制裁、金融制裁、交通制裁。据此,可以将经济制裁的例外分为三种类型:贸易制裁例外、金融制裁例外、交通制裁例外。贸易制裁旨在切断被制裁国与外界的物资流通,使外界的物资与服务无法出入被制裁国,而贸易制裁例外则正是要使其中一部分用于满足人道主义需要的物资或服务经过法定的程序,依然可以输入到被制裁国境内,以便减轻被制裁国境内平民的人道主义灾情。金融制裁旨在切断被制裁国与外界的资金流通,使外界的资金或信用服务无法输入被制裁国,也使被制裁国的资金或服务无法输出国外,而金融制裁例外则正是要使其中一部分用于满足人道主义需要的资金或信用服务经过法定的程序,依然可以输出或输入被制裁国,以便用于购买满足人道主义需要的物资,或投资生产满足人道主义需要的物资,最终减轻被制裁国境内的人道主义灾情。交通制裁旨在切断被制裁国与外界的交通关系。但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考虑,联合国在实施交通制裁的同时,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部分交通依然是允许的。如1992年联合国通过第748号决议,对利比亚实施有限的贸易和财政金融制裁,同时实施空运制裁,该决议规定了一种空运例外,即如果这种特殊的空运是为了满足人道主义需要,且经过利比亚经济制裁委员会的批准,那么不属于制裁禁止的范围。

  医疗用品与食品是联合国经济制裁最基本的人道主义例外物资,因而上述物资的进口、运输、保险、支付不在禁止的范围,是联合国实施经济制裁时必须考虑的基本的人道主义例外范围。1968年,联合国通过第253号决议对南罗得西亚实施经济制裁,该制裁决议第三部分规定:“医疗用品、教育用品不在制裁禁止的范围之内,如果出现了人道主义情势,那么食品也将被排除出经济制裁禁止的范围。” 1994年,联合国通过第917号决议,对海地实施经济制裁,在该制裁决议中,严格意义上的医疗用品和食品同样被排除在经济制裁禁止的范围之外。除基本的人道主义例外物资之外,还有一些物资主要也是满足被制裁国国内平民生活需要的日用品,因而也常常被列为人道主义例外物资。但这种人道主义例外物资在进入被制裁国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同时关于这种人道主义物资的进口、运输、保险、支付也需要经过批准。在对南斯拉夫的经济制裁中医疗用品和食品被当然地列为经济制裁的例外物资而无须批准,但其他满足人道主义需要的必需品,包括汽油及汽油制品,则必须经过经济制裁委员会的批准。通常不允许被制裁国出口产品,但在人道主义情势十分严重而人道主义援助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且被制裁国又缺乏必要的外汇购买人道主义物资时,联合国也允许被制裁国出口某种产品获得外汇收入,以便购买人道主义物资,这种出口物资因而成为特殊的人道主义例外物资。关于这种特殊人道主义物资的出口、运输、保险、支付也不在禁止的范围,但往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伊拉克的“石油换食品计划”是其中一例。伊拉克石油不是人的生活必需品,因而在通常情况下不是人道主义例外物资,不但不能允许其进口,也不允许其出口。但伊拉克石油出口的最终目的在于换取食品,而食品是基本的人道主义例外物资。

  不属于人道主义例外的物资,有关这样的物资的贸易、运输、保险、支付通常属于经济制裁禁止的范围,被界定为非人道主义例外物资:(1)工业用品。即一切被认为可以使当地企业受益的物资都被识别为非人道主义物资,如为伊拉克企业制造服装所用的纺织品,为南斯拉夫当地企业制药所用的化学初级产品。(2)过剩用品。即虽然本来属于人道主义例外物资的范围,但由于数量超过实际需要,最后变成了非人道主义例外的物资,如伊拉克学校只需要一百万支铅笔,结果却输入了两百万支,那么多出来的一百万支铅笔就不属于人道主义例外物资。(3)两用品。即这种产品可以有两种用途,其中一种为人道主义用途,另一种为非人道主义用途。(4)奢侈品。指那些满足高档生活需要的用品,其具体范围由各制裁委员会自行裁定。(5)其他。即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制裁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反对任何它认为不是“生活必需”的物资成为人道主义例外范围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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