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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反腐败队伍和监察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0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谈到中国历史上惩治贪官,反腐败最厉害的皇帝,恐怕要属明太祖朱元璋了。他不但苦口婆心地劝说属下要老老实实地守着自己的薪俸过日子,也曾大开杀戒,想尽种种酷刑来对付贪官污吏们,而且建立了庞大的反腐败队伍。

  明朝内阁相当于今天的中央书记处,或者是强势皇帝(如朱元璋,朱棣)的国务院办公室。在皇帝比较放松监管时,内阁大学士就有可能兼任六部尚书,这样在职权上就与今天同样兼管某一两个部的领导工作的政治局常委相似。与今天比较大的区别在于,明朝的一品大员的实际权力与皇帝是否放权有很大关系,对于特别勤政的皇帝,像崇祯皇帝,整个北京的官僚,其实是崇祯皇帝属下的几万个秘书。当皇帝年幼,太后监政也很放权时,如张居正,就类似英国或日本的首相。明朝的都御史与六部同级,都是二品大员。

  明朝的二品相当于今天的部级,从二品就是副部级,如此类推。六部尚书是二品。大理寺卿三品,任务是刑案监管,尽量减少冤狱,可称为“平反局”。如果不考虑法治的其他条件,相当于今天的上诉法院兼上访办。可以直接批复一般的判案,并就秋决案,写上自己的意见,(此时相当于司法咨政),供皇帝朱笔勾勒“秋决”或“赦免”时参考。官员被弹劾(轻则相当于批评,重则相当于今天起诉,两者没有严格区分),如果腐败嫌疑成立,又不是被皇帝直属的秘密警察下到诏狱,就会归由大理寺“双规”。

  各省巡抚(相当于现在的中央特派员)和布政使(相当于现在的省长)相当于今天的部级待遇,属二品;总督(即高级特派员)高一级,有时是一品。按察司使是三品,正厅级。七品县令都知道了,相当于县局级,那么相当于今天正副厅级的明朝中层干部队伍,就密集集中了三,四,五,六及其从品,共八个级别的职称。比较知名的有知府(市委书记,四品),同知(副书记,五品);知州(五品,地委书记),通判(高级法院院长,六品),省道台(省直属国企书台,四至五品)。县长(知县)以下还有副县长(县承,八品),县办公室主任(主簿,九品)。

  今昔对比可以发现,明朝的省县之间的中层干部队伍,相对于当时的政府规模而言,非常臃肿,而到了具体民政层次,就只有知县以下的两个副局级(八,九品)。而且知县的主要工作是收税,完税,其他任务是次要的。换言之,明朝庞大的公务员队伍,真正涉及到公共服务的内容,几乎是空白的。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军队之中(详情另谈),庞大的军队编制和庞大的武官队伍,但是具体涉及到战斗力或者与国防真的带上一点关系的内容,几乎是空白的!明朝就是这样收税时大气豪迈,公共服务时有心无力,几乎是完全寄生性的政府。

  明朝政府的一个特点是反腐败的机构编制(监察,监管)异常膨大。明朝庞大的政府,之所以几乎不能提供公共服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反腐败。除了反腐败以外,明朝另一个庞大的政府机构,就是直接满足宫廷和朝廷直接征用采办消耗的国企(诸道)。为了确保这些国企能够完成采办任务,授予他们可以直接横征暴敛,欺行霸市,无偿征服山林地矿的权力。是这些国企(军事上就是卫所)支撑了明朝主要的政府、军队和宫廷的运作,而不是税征收后支付的财政费用。

  明朝中层官员的庞大,反腐败队伍的庞大,国企采办的庞大,公共服务几乎空白,实际上反映了中央集权的帝国,在通讯条件不畅通时,中央要实现上情下达,人力资源不得不大量投资于中层的监管、反腐败、纪检和思想教育。至于今天编制中大量的处科级干部,就归属于无品的“吏员”。他们相当于今天的口头合同制公务员,工资和劳动条件完全由主管临时商定,从主官税上附加费(火耗)中提成支付这些人的生活费。范进中举后,就是当这种师爷,但只有百分之一可以考上进士,举人能够成为师爷也只有十分之一。

  此外,在廉政制度建设方面,朱元璋也做得颇有成效。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设立了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都察院,将纪检、组织、公安、司法职能集于一身。其级别为正二品衙门,与六部尚书衙门品制相齐。另外,朱元璋还建立了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和六科给事中的组织机构。分别负责到各地考察和监督中央六部的活动。这些监察官们都被朱元璋赋予了极大权力,有事可以直陈天子。这套监察体系具有鲜明特点,对当代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明朝的监察体制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地位的特殊化。明代设都察院,职责是“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定位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都御史和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负责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另设六科给事中,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两个机构不相统属,独立性强,且拥有特权。

  二是职能的专门化。明代监察体制中,监察官员职级虽然不高,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有弹劾权,可以公开当面劾举,也可以密封上奏;有考核权,会同吏部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考察,提出处理意见;有监督学术思想的职责;有充任言官的职责;有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重囚大案的职责;有刷卷(检查档案)、巡视京营、监考、巡视某些国家部门、仓场、内库、皇城、学校、漕运、屯田等职责。

  三是准入的严格化。明代对监察官员的选拔十分严格,要经过“余选数次”。御史的考选由吏部会同都察院主持进行,在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后,首先向九卿科道分送访单,对预选人员进行评价,供吏部、都察院参考。初任监察御史,要经过半年到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都察院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合格的实授,不合格的可以再试半年;如再试仍不合格,便交吏部安排到别的工作岗位上去。给事中不经试用期,都是直接实授。

  四是提拔的快捷化。御史、给事中比其他官员有更好的升迁机会。在当时是身居显位的一条捷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充实到监察队伍之中。与升迁相对的,明代对御史、给事中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也极为严格,《宪纲条例》规定,御史“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者,从重论”。《明书》上记载,“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按上述方式建立起来的监察制度,非常严密,可以说在各级政权机构上罩上了一层浓密的大网,对打击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明代监察制度之完备,人员之庞大,权力之威重,作用之巨大,超过历朝历代,堪称中国历史之最,但是,这种制度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明代的腐败问题。根本的原因是,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专制社会,实行的是人治。一切都必须围绕巩固皇权而设定,对于监察制度也是如此。明代监察制度所赋予监察官的职责,只是一个“弹劾权”,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最高的决定权操纵在皇帝的手中,如何惩治贪官污吏并不取决于腐败分子罪行的大小、危害的程度,而是取决于皇帝的好恶和喜怒,取决于他个人的利害得失,甚至取决于皇帝的贤明与昏庸、个人品质与才干。监察官们如果得不到皇帝的支持,也是瞎掰!还不可避免地遭到特权集团的疯狂抵抗,最终落得悲惨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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