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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冬奥会仲裁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悦倩

  编者按 1983年,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倡议建立体育仲裁院。1984年6月30日,《国际体育仲裁条例》生效,体育仲裁院正式成立。在亚特兰大百年奥运会上,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第一次在奥林匹克城设立临时仲裁庭,此后,所有的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都设立了临时仲裁庭。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十分重视案例的指导作用,引用先例的仲裁案件约占70%以上。值此北京冬奥会举行之际,本版特登文章,介绍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冬奥会仲裁案例,敬请关注。

  韩国速滑选手犯规取消金牌案

  2002年2月20日,在美国盐湖城举行的第19届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1500米决赛中,韩国选手金东圣虽然在比赛中第一个撞线,但是由于横向移动阻挡美国选手犯规,赛后被立刻取消了金牌。而在此前16日的另一场比赛中,金东圣曾经被美国选手撞倒失去金牌,所以这次事件引起了韩国人的强烈抗议。

  韩国代表团对当晚的判罚提出不服,金东圣向临时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临时仲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临时仲裁庭听取了韩国奥委会代表、国际滑冰协会代表、美国奥委会代表和加拿大奥林匹克联盟代表对该事件的介绍与意见。经过激烈辩论,临时仲裁庭最终决定,对韩国冬奥代表团提出的申请予以驳回。

  临时仲裁庭认为,比赛中由现场裁判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除非有证据证明裁判在作出这一决定时有类似受贿等不当行为。本案由韩国提出的证据中,没有能够认定短道速滑裁判有这方面行为的证据。本案的特点是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坚持对体育技术问题不予干预原则。临时仲裁庭认为,坚持不干预体育行会内部的技术标准,是为了维护各体育行会在这些问题上的自治,保证各体育项目竞赛技术规则的统一性。

  澳大利亚不服国际雪车联合会分配名额案

  2010年2月12日至2月28日,第21届冬季奥运会在加拿大温哥华举办。澳大利亚国家奥委会对国际雪车联合会在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决定提出质疑(该决定确定不以“大洲代表分配原则”在女子滑雪项目上给予澳大利亚运动员参赛名额),为此,特向临时仲裁庭申请仲裁。

  根据“大洲代表分配原则”,本来没有参赛代表的大洲的相关国家奥委会,有权组织男子和女子运动员参加冬奥会,每个大洲最多有一支男子2人滑雪队或者一支男子4人滑雪队和一支女子滑雪队参赛(即要么组织2人男子滑雪队参赛,要么组织4人男子滑雪队外加一支女子滑雪队参赛),参赛队员要求在08—09赛季或者09—10赛季至少参加了5项国际雪车联合会举行的比赛,并且在世界排名位于男子前50名,女子前40名。

  澳大利亚国家奥委会认为,虽然澳大利亚国家奥委会有男子代表参赛,但是并不能剥夺女子参赛的权利,根据规则上下文逻辑结构关系,男子和女子是被看作两个独立的分组进行比赛的,因此,要求获得女子参赛的额外名额。

  国际雪车联合会认为,参赛名额的分配严格按照比赛成绩排名,“大洲代表分配原则”仅仅在一个大洲没有任何国家代表参赛时才适用。临时仲裁庭认为,参赛资格制度应该根据男女平等的常理进行解释。临时仲裁庭建议国际奥委会分配一个额外名额给澳大利亚国家奥委会,这一额外名额仅仅适用于这一个案,不对今后的情况发生效力。

  德国速滑选手兴奋剂处罚禁赛案

  德国运动员克劳迪娅是女子速滑项目的职业选手,因违反国际滑联反兴奋剂规定被禁赛2年。克劳迪娅不服,先后向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参赛申请,都未获支持。

  2010年2月12日,克劳迪娅告知德国奥委会,在首次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听证之后,她获得了一份新的药检报告,因此要求德国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确定她获得温哥华冬奥会女子速滑比赛参赛资格,并且在2010年2月15日前通知她。克劳迪娅没收到德国奥委会的回应,于是,以德国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作为被申请人向临时仲裁庭提出申请,认为德国滑联曾提名她参加比赛,但是德国奥委会却剥夺她的参赛权利,还要求给她一个“额外名额”参赛。

  依据申请人自己的陈述,德国滑联支持她参加比赛而德国奥委会却不同意。然而,临时仲裁庭审查发现,德国滑联曾写信告知德国奥委会,“是否提名运动员参赛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结果是拒绝申请人的申请。临时仲裁庭确认克劳迪娅还处在禁赛期间,并且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与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都不属于临时仲裁庭能够审查的范围。最后,临时仲裁庭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法国滑雪队员队服违规案

  2014年2月20日下午3时许,在俄罗斯联邦索契举行的第22届冬奥会男子障碍追逐滑雪决赛结束,金、银、铜牌均被法国选手获得。

  当晚9时,斯洛文尼亚国家奥委会向国际滑雪联合会抗议称,法国队员的队服违反规定,应取消比赛成绩。加拿大国家奥委会也提出同样抗议。国际滑雪联合会驳回了抗议。随后,加拿大国家奥委会与斯洛文尼亚国家奥委会分别以国际滑雪联合会和国际奥委会为被申请人向临时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并将法国国家奥委会和索契冬奥会组委会列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为申请人要求组委会推迟举行颁奖仪式。

  申请人认为,法国队员的队服材质坚硬,且裤子上有一道明显折痕,可能在抗障碍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形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国际滑雪联合会的技术监察员在比赛进行中已发现法国队服的异常,但只是私下警告法国队教练下不为例,这是国际滑雪联合会内部工作人员失职行为。

  临时仲裁庭认为,提出抗议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在比赛结束15分钟内提出,二是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简明的抗诉理由和50瑞士法郎。在本案中,申请人在比赛结束后6小时才提出抗议申请,因此,申请人超过时限的抗议不符合相关规定。最终,临时仲裁庭尊重国际滑雪联合会的主张,裁定驳回仲裁申请。

  阿根廷滑冰选手替补名额案

  克兰德·盖提是阿根廷自由式滑冰运动员。2014年1月24日,阿根廷滑冰运动联合会收到国际滑冰运动联合会的邮件,称男子空中技巧项目有一个替补名额可以分配给阿根廷,于是将此事告知了克兰德·盖提。然而,国际滑冰运动联合会同一天随后的邮件又取消了该替补名额的分配。

  克兰德·盖提以国际滑冰运动联合会为被申请人,阿根廷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临时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重新取得男子空中特技项目的参赛资格。

  申请人认为,国际滑冰运动联合会取消参赛资格的做法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国际滑冰运动联合会参赛选拔标准中要求的最低分数不应约束获得替补名额的运动员;本人年纪偏大(50周岁),坚持参加比赛体现了奥林匹克精神。

  临时仲裁庭认为,国际滑冰运动联合会的邮件是发给阿根廷滑冰运动联合会官员的,对运动员并没有直接许诺,不能认为取消替补名额的通知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所有参加比赛运动员的成绩均需达到最低要求,而申请人尚未达到,申请人能否成为获得参赛资格的条件应由阿根廷滑冰运动联合会来决定,不属于临时仲裁庭职责范围。最终,临时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黎巴嫩滑雪选手参赛资格案

  杰弗里·吉娜是一名19岁的黎巴嫩高山滑雪运动员,在黎巴嫩滑雪比赛中多次取得冠军,是黎巴嫩在高山滑雪项目中的最高排名者,并且获得参加2018年韩国平昌冬奥会的提名。对此,吉娜反复向黎巴嫩滑雪联合会确认甄选程序的标准,黎巴嫩滑雪联合会告知严格遵循国际滑雪联合会的积分和第23届冬奥会国际滑雪联合会资格制度规定。最终,黎巴嫩奥委会未邀请吉娜参加平昌冬奥会,吉娜不服,向平昌冬奥会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

  临时仲裁庭驳回了杰弗里·吉娜申请,其理由有两点:第一,甄选标准和程序标准由黎巴嫩滑雪联合会制定,并已经通知给黎巴嫩滑雪联合会成员俱乐部和协会、团队、运动员。申请人应当知道该标准。甄选标准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可以推定甄选标准已经送达给运动员或运动员应当知道甄选标准。意即甄选标准是公开的且是一贯的,不存在变更问题,第二,国家奥委会拥有指派运动员的专属权利。作为奥委会的成员国,国家奥委会拥有“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派运动员、队官员和其他团队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专属权利。意即黎巴嫩奥委会对运动员参赛有最后决定权。

  维尔京群岛俯式冰橇选手参赛资格案

  坦嫩鲍姆女士是来自维尔京群岛的一名俯式冰橇运动员,她达到了参加平昌冬奥会俯式冰橇比赛资格的最低标准,但由于女子俯式冰橇比赛名额仅有20位,维尔京群岛并未获得国际有舵雪橇和俯式冰橇联合会参赛名额。

  2018年1月9日,维尔京群岛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提出获得额外参赛名额的请求,主要依据为奥运会参赛资格分配的“普遍代表原则”和申请人、国际奥委会以及国际有舵雪橇和俯式冰橇联合会之间存在的“三方协议”,国际奥委会拒绝了该请求。维尔京群岛奥委会于2018年2月1日向 2018年韩国平昌冬奥会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请求临时仲裁庭适用“普遍代表原则”,让坦嫩鲍姆女士获得额外参赛名额。

  临时仲裁庭承认存在“普遍代表原则”,但也指出,该原则并不意味着将参赛名额分配至每一个国家。申请人所提交的一份协议中并未提及“三方委员会”,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三方协议的有效存在,国际奥委会在是否向申请人提供额外名额的问题上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申请人援引的两个先例,本案与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以前的两个案件不具有相似性,不构成本案可参照的先例。临时仲裁庭对维尔京群岛所遭受的严重灾害表示同情,但这并不是“普遍代表原则”适用的考虑因素,与参赛名额的分配也没有关系。临时仲裁庭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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