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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古代的刑事责任年龄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有几条的内容十分有趣。其中一条的问题是:甲身高不足六尺,放牧一匹自家的马,现在马被别人放跑,吃了别家的一石庄稼,应作何论?该题的答案是“不当论。其偿稼。”意思是没有必要定罪,但是应该要其赔偿别人的庄稼。另外一条的问题是:甲偷了别人的一头牛,偷牛的时候身高六尺,关押一年后定罪时,再丈量他的身高已经达到六尺七寸,问此时应该如何处理甲?答案是“当完城旦”,意思是要将甲判处“城旦”刑,罚他去筑长城,但保留他的须发。由此可见,身高在当时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秦六尺,换算为今天的尺寸,约合1.38米;六尺七寸,约合今天的1.54米。古时一般认为男子15岁身高六尺,而成年男子的标准身高被认为是七尺。从以上两条问答以及其他的历史记载来看,秦时法律是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视为成年人(大约在十六七岁左右),达到此身高者若犯罪就要接受刑罚处罚,即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就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以身高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付刑事责任,或许是当时还没有普遍推行户籍制度的缘故。早在西周的时候,就有人按照行为人年龄来决定是否处以刑罚的制度:“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也就是说,7岁以下儿童、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另外,儒家经典中还有三赦的说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幼弱就是小孩子,老旄就是老年人,而所谓“蠢愚”,是指天生的痴呆与精神病人。这三种人犯罪,应该予以赦免,不再进行处罚。

  汉代法律逐渐修改原来的制度。公元前194年,汉惠帝继位后就下令,70岁以上和不满7岁的人犯罪应当处刑的,都予以宽免,要保证他们身体完好。不过,从该法令来看,当时老幼犯罪后还要关押。以后汉宣帝时进一步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除了诬告、杀伤人的罪行外,其他犯罪一律不追究。汉成帝时,又下令不满7岁的人如果是犯有杀人罪或其他死罪的,可以“上请”,向皇帝报告,可以免死。

  《唐律》全面总结了秦汉以来的法律,对于刑事责任问题做了非常细致的具体规定。《唐律疏议》中将责任年龄及能力划分为四段:

  第一,16岁以上,不满70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响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70岁以上,未满80岁,以及11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以及废疾(包括哑巴、侏儒等)者,仅在犯死罪和其他几类重要犯罪时要处以刑罚,其余犯罪都可以收赎。

  第三,80岁以上,未满90岁,以及8岁以上,未满11岁,以及笃疾(包括双目盲,两肢废以及癫狂等)者,如果犯有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盗窃以及杀人等罪可以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90岁以上,未满8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论犯什么罪,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

  《唐律》的上述规定后来被长期沿用,宋、元、明、清各个朝代基本对此没有修改。不过,明清法律还特意明确,90岁以上犯有谋反大逆的罪行的,不得免除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明清两代通过刑法加强了对皇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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