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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对秦朝法律内容的继承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敏娜

汉承秦制,汉初虽然推崇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但汉朝并没有抛弃法家思想,在法律思想与法律内容上都承袭了秦律中的法家思想。

在行政方面的继承

汉朝对秦朝行政方面的继承,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皇帝制度的继承;二是郡县制度的继承。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秦国改为秦朝,改称为“皇帝”,确立了皇帝制度。根据秦律规定,皇帝集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监察等大权于一身,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而秦朝的行政法规也具体规定了皇帝制度的内容,包括皇帝的礼仪规范、各种特权。虽然秦朝仅仅经历了两世就灭亡了,但皇帝制度却没有灭亡,而是被汉朝统治者所引用,并延续了将近两千年。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吸取周朝的教训,采纳了丞相李斯的建议,不再设立诸侯,而是实行郡县制。郡设郡守、郡尉、郡丞,县设县令、县丞、县尉,来管理地方政治。汉朝建立之初,刘邦认为秦朝的灭亡与其没有皇室的支持有关,于是在继承秦朝的郡县制的同时,将自己的兄弟封为王侯,实行郡国并行制。但后来两者矛盾加剧,到了汉武帝后,又撤销了对王侯的分封。

在民事方面的继承

汉朝对秦朝民事法律内容的继承,主要体现在对损害赔偿制度、婚姻家庭的继承。

一是在损害赔偿制度的继承。根据已出土的秦汉竹简,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秦汉时期就有了很多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食人稼一石,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意思是甲家小孩子的马吃了别人家的庄稼,按律应当赔偿,但因其年龄小而免于赔偿。对于牲畜损害庄稼的赔偿,汉承秦制,在汉律中也有相关规定。汉《二年律令·田律》记载:“马、牛、羊食人稼,罚主金马、牛各一两,而令偿之。”这句话是说,如果牲畜吃了人家的庄稼,就罚牲畜的主人钱,并赔偿受害人。赔偿的方式,有缴纳赔偿金、以薪代偿、以役代偿和以刑代偿,汉律也继承了秦律的赔偿方式。以役赔偿方式来说,它是指由于贫困侵害人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则由官府代为赔偿,然后侵害人为官府劳役,这种方式主要使用隶臣妾和平民,在秦简《金布律》中记载:“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令居之。”汉《二年律·田律》规定“马、牛、羊食人庄稼……贫弗能偿者,县官皆为偿主。”

二是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继承。在秦朝,婚姻必须要到官府登记,经过官府的批准,如果没有登记,那么女方的名字就不能出现在男方的户籍上,官府也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解除婚姻的情况则有夫弃妻、一方死亡、妻逃亡等。在古代就有“七去”的说法,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到了汉朝,受到孝的观念和其他伦理的影响,不仅继承了七去,还有其他原因,例如女方逃亡会受到刑罚,但婚姻关系也随之终止。秦简《法律答问》:“女子甲去夫亡……当黥城旦舂。”汉《二年律令·亡律》“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皆黥城旦舂。”在继承上,自周朝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秦始皇死后,宦官赵高矫诏使得小儿子胡亥继承了皇位,让人怀疑秦朝有没有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在秦律中也没发现《置后律》的律文。秦始皇本意不是立胡亥的,而且在胡亥与赵高的对话中也说过:“废兄而立弟,是不义也;不奉父诏而畏死,是不孝也……天下不服。”民间对胡亥继承也有非议,陈胜也说过“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可见在当时,无论是皇族内部还是民间百姓都是认同嫡长子继承制的。汉朝对于爵位也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如果没有嫡长子就被夺爵,到汉武帝实行推恩令,规定除了嫡长子外,还将封地分封给其他人。

经济方面的继承

我国古代封建经济一直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秦经过商鞅变法后,实行了奖励耕织和军功授田制来发展农耕经济。汉初统治者实行休养生息的方针,同时也继承了秦朝的授田制。根据云梦秦简所记载:“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而在《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中,董仲舒也说过:“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在田税征收上,《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授田之数,顷入刍三石,稿二石。”西汉在继承秦的授田制度同时也继承了秦朝按顷征收的方式,汉《二年律·田律》记载:“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稿一石当五钱。”

刑事方面的继承

汉律对秦朝刑事法律的继承,主要包括对秦朝刑法律文和刑罚原则的继承。

一是对刑法律文的继承。通过对秦律和汉律刑法内容的比较会发现,两者所记载的内容有很多是相同或者相似。《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谋遣乙盗,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在汉简《二年律令·盗律》也记载有:“谋遣人盗……皆与盗同法。”可见秦汉律对合伙盗窃的处罚是一样的。在对贼伤、斗伤的处罚上,秦汉刑法也有相同的记载,例如《法律答问》规定:“以针、锥伤人,何论?斗,当黥为城旦。”而汉简《贼律》也规定:斗而以釰、锥伤人,皆黥为城旦舂。而关于不孝罪的规定,秦简《法律答问》就记载:殴打父母,黥为城旦舂。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子殴泰父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很明显汉律是继承了秦律,处罚却比秦律更严酷。

二是对刑罚原则的继承。首先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原则。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意思是如果乙是故意就判诬告罪;如果不是故意就判控告不实罪。在秦律中诬告罪要比控告罪严重。而在汉《二年律令·贼律》中也规定,在杀人罪中,如果是贼杀及斗杀就弃市,如果是过失杀人则判赎死。其次是对立功赎罪的原则。秦律规定,如果犯人有立功的表现,则会给予奖励,秦《法律答问》:“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甲当购二两。”同样也有鼓励犯人立功赎罪,且根据功劳大小进行奖赏。汉《二年律令·贼律》也规定告发者可免罪,亦可获的奖赏。再次是维护等级特权的原则。通过研究秦汉律法,可以知道同样的犯罪,地位高的人受到的刑罚会较轻,地位低的人则较重,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内公孙毋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贵族内公孙犯罪可以适当减刑,公士爵位的人犯罪后也可减为赎耐。汉律《二年律令·具律》中也规定:“内公孙有罪,其刑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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