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监察官员身当“风霜之任”,上匡失策,下纠奸邪,为国家纲纪之所系,因此,明朝统治者对选任监察官员的标准和条件有着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在皇权至上的古代,中国历代统治者在选任官员时首先考虑的是政治标准,其中最高的政治标准就是忠君爱国。作为皇帝的近侍之臣和皇帝控制百官的耳目之臣,监察官的选任更是强调“忠勤以事上”、忠心不二地效忠皇帝,不折不扣地按照皇帝的旨意办事。明太祖朱元璋在论及监察官的选任时曾云:“论道经邦辅弼之臣,折冲御侮将帅之职,论思献纳侍从之任,激浊扬清台察之司,此数者,朝廷之要职也。至于绳愆纠谬,拾遗补过,谏诤之臣尤难。其人抗直者或过于矫激,巽懦者又无所建明。”监察官的这种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明朝统治者对其选任的特别要求。
由于御史弹劾的对象往往是一些权贵人物,监察工作常常冒杀身之祸。即使是弹劾一般官吏,也往往为人所怨恨。而谏诤直指至高无上的皇帝,则常会因直谏无隐而逆鳞忤旨,蹈不测之祸。因此,对于监察官而言,“非精神刚正不畏强御则不足以任其职,非风采奋发事业雄伟则不足以振其权。”因此,明代把耿直敢言、公正无私作为监察官必须具备的品格和选任的重要标准。明成祖朱棣曾明确地将御史的选任标准概括为:“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土,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由于明朝统治者注重以“清谨介直”作为选任监察官的重要标准,所以明代也确实出现过许多风骨凛然、不顾生死、前赴后继的科道官员。
监察官员除了具有刚正不阿、直言敢谏的品格外,还必须具备洁身自好、公正无私的德行。明初,朱元璋就曾强调:“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明史•选举志三》)。尤其要求风宪官员应该持身端肃,公勤谨慎。
明朝的监察工作面广量大,监察对象和任务涉及行政、经济、司法、军事、文化等诸多领域,监察工作的性质也涉及管理、决策、协调、查案、审案,乃至草章书奏等业务技术。这对监察官员的文化素养要求很高,没有渊博的学识难以胜任此项职责。故此,明朝统治者非常注重监察官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有明一代,除了明初由于人才奇缺,不太注重学历外,一般要求从进士、举人等“正途”出身的士人中选拔科道官员,而不得选用所谓“杂流”出身的吏员。永乐年后,监察官员选自“正途”形成定制。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有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于此可见明朝统治者对监察官员文化素养的严格要求和高度重视。
明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把那些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官员选拔到监察工作岗位上来,才能以其较高的政治觉悟、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谨慎的态度搞好监察工作。为此,明文规定: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这一规定于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正式列入监察法《宪纲条例》,规定:不许以新进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明会典•都察院一》)。明成祖、宣宗、英宗和孝宗都曾经诏令,监察官员务得“老成历练之人”,即具有治政经验的老练官员,不许以新进士拜科道官员。因为他们毕竟阅历未丰,不能练达世事,仅凭道德文章,一时难以肩负起风宪之重任。只有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监察官员才能通晓行政业务,熟悉官场弊病,了解风俗民情,使他们走上监察工作岗位后能够驾轻就熟,有效行使监察职权,发挥监察效能。因此,明朝规定,必须有为官三年的经历才具备考选科道官员的资格。监生及新科进士皆不得与。或庶吉土改授,或取内外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考选。监察官员不仅要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而且要政绩卓异。此外,明朝还要求监察官员年富力强,规定监察官员的年龄必须在三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