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在审判制度方面,继承了明朝诉讼制度。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明朝有“热审”、“朝审”。清沿明制,也有“热审”和“朝审”。清又创设了与“朝审”并行的“秋审”。具体而言,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
秋审
秋审是指复审各省地方判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因在每年秋季进行,故名“秋审”。清朝将明朝的朝审发展为“朝审”、“秋审”两大类。 清沿明制,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不大或有可疑之处,则判以“斩监候”或“绞监候”,暂缓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再作决定。可见秋审案件主要是复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
秋审制度始于清顺治十五年,当时规定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先将省内所有监候案件,会同布政使、按察使进行复审,提出初步意见,呈送刑部。由刑部各司分类编印成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备阅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
清朝经秋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节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留养承嗣”则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朝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热审
“热审”也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一般笞杖罪决后释放,徒、流以下减等发落。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总而言之,清代会审制度,虽然存在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等种种弊端,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中央的地方司法审判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对某些错案也能起到纠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