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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0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廉政公署(简称廉署;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受贿的独立执法机构,香港回归中国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首任廉政专员由清廉的外籍官员姬达担任。现任廉政专员为汤显明。

  20世纪60~70年代的香港,经济迅猛发展,批文、办照、拿证、领牌等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增多,政府部门、公共机构贪污受贿现象相当普遍,且日趋严重。警队更是重灾区,各警所在辖区内收取“保护费”,允许妓院、赌场公开经营,保护费按警衔高低分配,总金额高达10亿港币。一个名叫韩德的警司,在贪污入狱后承认,在他19年的警察生涯中积累了500万港币的财产。他说:“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贪污问题在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也大范围存在,如救护人员要先索取“茶钱”,才肯将病人送往医院;病人要给医院职工“打赏”,才能取得便盆或开水;连消防队在救火时都要视接受的财物多少而定。当时流行这样的比喻:贪污就像一辆巴士,你可以上车跟大伙儿同流合污,否则只能够站在路旁默不作声,若有人试图挡在巴士前面,只会被巴士撞倒。

  贪污受贿问题的日趋严重,公众极为不满,社会开始形成了声讨贪污恶行和批评政府打击贪污不力的浪潮。在此情形下,1971年5月,港英当局发布《防止贿赂条例》,但反贪侦办归警务处管辖,而警界恰恰是贪污受贿的“总部”。1973年香港总警司葛柏(Peter Godber)被发现拥有四百三十多万港元财富,是其22年警察工资总和的6倍。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然而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葛柏的潜逃令积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发。学生们走上街头示威宣泄不满,抗议政府未能恰当处理贪污问题,他们手持“反贪污、捉葛柏”的横额在街上游行示威,要求政府缉拿潜逃的葛柏归案。

  为平息民愤,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委任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会,彻查葛柏逃脱原因及检讨当时的反贪污工作。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在调查葛柏潜逃事件后表示,政府需要一个独立的反贪污部门,才能有能力打击贪污。1973年10月的立法局会议上,政府采纳了委员会的建议,于1974年2月成立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成立后接手调查葛柏案,全力缉捕这名总警司归案。并迅速采取一系列反贪行动,严厉打击政府部门内集团式贪污。经过多次交涉,廉署将葛柏从英国引渡回港受审判刑。1975年,廉署指控11名工商巨头行贿;1976年,廉署侦破探长戴福贪污案;1977年,廉署侦破尖沙咀警署集体贪污案,8个月内拘捕260名警员;1978年,廉署指控118名警员受贿,其中22名警司。至此,廉署破获23个贪污集团,其中18个属于警方。由于牵连甚广,使警队内人心惶惶,最终引起警员的不满,因此当时廉署人员常与警员发生冲突,及后宣布在1977年以前所曾经贪污而未经检控的政府公务员可获得特赦,冲突才得以平息。1978年7月,廉署向港督报告,本港凡10名以上公务员联手贪污之集团,均已全部粉碎。80年代廉署继续积极肃贪,大案包括:伪造身份证调查、驾驶执照集团调查、赛马会造马案调查、公屋贪污案以及海外信托银行行骗案等。

  廉政公署的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调查、预防和教育,这三项任务又分别由3个部门负责执行,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执行处是廉政公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资料的主要来源是市民向廉署所作的举报。为了保护无辜人士免受诬告,法例明确规定,凡向廉署做虚假报告的,可判罚2万元罚款及监禁1年。市民所作的投诉都由执行处举报中心迅速办理,该中心24小时办公。执行处接获举报后立即立案调查,如果证据充足,交由律政司作研究及检控安排,但是否提出检控则由律政司司长决定。

  防止贪污处的主要工作是就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研究,涉及的范围包括采购程序、员工管理、执法工作、合约管理、发牌及监管制度等,从数10亿元的新机场工程到公共车辆收费箱中硬币的流失都属研究项目。社区关系处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它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提倡诚实和公平的正确价值观,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争取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它所利用的宣传教育手段是和市民面对面的接触,并且运用大众传媒和印刷传媒的手段广泛推广肃贪倡廉的信息,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

  多年以来,廉政公署努力打击贪污受贿,使得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之一。  

  香港首任特首董建华认为:“香港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政公署实在居功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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