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传播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律的产生,这是传播的内容;二是要有传播的手段或载体,这是传播的形式。
在中国古代,人们最初所遵从的是习惯法,其主要形式是礼和刑。此外,天子、诸侯、宰相发布的谟、诰、誓、命、训等也具有法律效力。夏代的法律总称“禹刑”。商代的法律总称“汤刑”。无论是“禹刑”、“汤刑”,还是其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法典,均是统治者强行发布和强制执行的,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制约作用。因此,这些与法律相关的信息,也就成为了王公诸侯以及广大民众至为关注的信息。
最早产生于先秦的诏、诰,属于国家文告一类的布告。如《尚书》中的《汤诰》、《大诰》、《康诰》等,就是商汤王、周公、周成王等统治者发布的“告天下书”。后来随着统治者滥用权力,便又有了“谕”体的产生。“谕”又分为“手谕”、“口谕”,二者又通常称为“圣谕”,也就是统治者随心所欲地发布的号令。这些诏、诰、谕,主要通过两种形式传播:(1)口传,由最高统治者传给贴身宦官侍臣,再由宦官侍臣传给相关主管官僚,再传给执行官,直至相关当事人。(2)写在甲骨上、竹简上,再按照上述顺序传递。但这个时期的传播范围较小,只能算作个人传播,不能算是大众传播。
后来,青铜器生产之后,奴隶主为了更好地将自己意志诏告天下,让天下的老百姓都遵照执行,还把一些特别重要的法律条文,刻在用青铜铸成的鼎上,诏告天下。这便是历史上所谓“刑鼎”。
刑鼎可以说是个人传播转向大众传播的一个标志,也可以说是法制新闻报道的大众传播形式由此产生。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制新闻报道典范。
后来出现了“邸报”。当时的“邸报”,也就是地方官府驻京办事处向地方官府传递中央的诏令章奏和宫廷大事的一种官方文书。所以说,西汉时的“邸报”,充其量也只是一种官方的报告和情报,主要供地方官长及其幕僚阅读参考的。但,“邸报”传播方式,无疑也是包括法律传播在内的一种比之刑鼎更为发达的传播形式。也就是说,邸报虽然不是报纸,但不失为一种更为进步的传播形式。
到了唐代,随着纸张生产的发展,大概是唐玄宗开元年间,邸报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一种出版物的形式。这也可以看作是我国最早的官方报纸。它主要以发布皇帝诏令、皇帝谕旨、朝廷律令、大臣表奏、官吏任免、奖惩等,也有地方政治、社会治安、征粮赋税、自然灾害、农民起义等内容。所有这些,大多与封建社会的法有关。
唐宋以后,这种官方的报纸有多种称谓,除称作邸报、官报外,又称邸抄、邸钞、阁钞、朝报。到了明代中叶以后,首都北京等地的民间印报活动逐渐增加,开始出现了民间的报房和从事抄报工作的专门行业。这些主要由民间印刷和抄送的小报,又称京报。京报除刊登宫廷消息外,还刊登查抄贪官污吏、案谕判词等消息。与之前的邸报、阁钞、朝报相比,京报的传播更为广泛,除了内阁幕僚、地方官吏,还扩大到士大夫、知识分子,甚至民间百姓,逐渐由贵族传播转化成为大众传播方式。
明代的邸报和京报,法制新闻传播的内容更广,范围更宽。这个时期的法制新闻报道,虽然还是以与“官方文书”相结合的形式出现,但可以说算得上真正的法律新闻报道了。明代的邸报,除涉及案件的报道外,还具有较高的政治透明度,敢于揭露朝廷弊政和官场黑暗,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这是难能可贵的。
清代京报的发布方式和发行渠道,和明代十分接近,主要由通政使司收受官僚题奏,由六科发抄皇帝谕旨和官僚章奏,由各省驻京提塘官抄录传送到地方。清代京报的内容,主要是宫门钞、上谕、官僚章奏三大部分。其中,除朝廷律令、官吏任免、社会治安等法制内容外,在皇帝诏令、大臣表奏中也有征粮赋税、自然灾害等与法制相关的内容。清代的民间小报,“除科抄外,将大小事件采取写录”,信息量大。其中,尤以报道地方官场消息为主的“辕门抄”最受官绅们关注。其中有关官员任免、升黜以及官场钩心斗角的部分内容,也与法制相关。清代民间小报,传播速度也快,往往先于京报到达地方,致使一些获罪官员闻讯后逃避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