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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刑罚种类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1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秦朝的刑罚种类中,除了族诛、具五刑等具有秦国特色的酷刑外,基本上是周朝的翻版。秦朝的刑罚种类是极其野蛮残酷的,其设定目的在于保障以秦朝皇帝为中心的统治集团的至高无上权力。

  死刑。死刑执行的方法很多,主要包括具五刑、枭首、弃市、族诛。

  具五刑: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是:先刺字(即在脸上恶意纹身),再割掉鼻子,再砍掉左脚和右脚,再用木板活活打死,再把头割下来悬挂起来。把骨头和肉砸烂,暴露在刑场上(中国古代的刑场往往设在菜市边)。如果犯人犯有诽谤谩骂、语言诅咒的罪,还要先割断舌头。史书载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

  枭首:即砍头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嫪毐谋反失败后,参与作乱的有二十余人被枭首。

  弃市:在闹市区执行死刑。以表现犯人已经被人民所厌弃。根据《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的姐弟或兄妹乱伦,就适用此刑。以上这两种死刑,意在侮辱死者,实际上痛苦不大。

  族诛:一人犯罪,诛杀其亲人。据《史记·秦本纪》秦国早在秦文公之前就有诛三族之刑,后来一直沿用。在周初就有“恶恶止其身”思想的前提下,自认为华夏国家的秦国,公然实行族诛之法,为后世开辟了极为恶劣的先例。嫪毐谋反失败后,本人和同党都被族诛。

  肉刑:秦国继续使用周朝的五刑。并发展出了“肉刑配劳役刑”的新花样。如斩左趾黥城旦,斩左趾为城旦,黥劓为城旦,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髡钳城旦等。

  作刑(劳役刑):是强迫囚犯劳动的刑罚。

  城旦:《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的话说:城旦就是让犯人早起作垒城的重活。一般在肉刑之后再处此种刑法。不处肉刑,但男囚犯必须剃光头发和胡子再去干活的,称为“完城旦”(古代中国人都留长头发和大胡子)。剃去毛发,被认为是严重的侮辱,其实这种习俗既不利于度夏,也不利于卫生,也很麻烦,但却一直保留。

  舂:根据《汉书·惠帝纪》解释,是指女囚犯不需要到外地服劳役刑,而是留在本城舂米。

  鬼薪、白粲:《汉旧仪》称:鬼薪是指男囚犯到山林里去砍祭祀用的柴火。白粲是指女囚犯挑米,使之纯白而适用于祭祀(祭祀用的白米要求必须纯白)。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为三年。秦简《司空律》说明:受此刑者都要穿着红色的囚衣。司寇、作如司寇:《汉旧仪》称,司寇是指驱使男囚犯到边境地区服劳役,并防范外族的入侵。作如司寇指女囚犯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至于怎么个“相当于”法,不详。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二年。

  罚作、复作:《汉旧仪》称秦时规定这类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汉书·惠帝纪》则称刑期均为一年。罚作是指男囚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指女囚犯到官府服劳役。

  迁:指把犯罪者强迫迁移到边远地区居住。《史记·商君列传》说:当变法进行到第十年的时候,好处日渐显露,当初说变法不好的人民,现在有说变法好的了,卫鞅听说后,说:“这些都是变乱国家法度的人民!”把他们都迁到边境城市。秦简《傅律》上也有记载:“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五人,户一盾,皆迁之。”迁刑类似后世的流放,是重刑。但按照秦法,迁刑却被归类为轻于作刑。迁刑没有后世的远近之别,而且往往是全家被迁。

  赀:包括财产处罚和较轻的劳役。如“赀一甲”和“赀徭三旬”。这种刑在韩非子的《韩非子·外储说右》中就有记载。秦简上有关于赀的记载一百多处,说明这是常见的刑罚。

  谇:就是训斥。从秦简上的情况看,多用于犯有小错的官吏。《效律》规定:粮仓漏雨淋湿禾粟,使之发霉不可食用的。如果霉变数量不超过百石,则训斥管理员。《法律答问》则写道:甲行凶打伤了人,审理的吏员认定事实不清,当成了在斗殴中打伤人。吏员则应当被训斥。

  秦国法律规定了很多新罪名,规定这些罪名主要是为了维护刚刚出现的绝对君权制度。这些新罪名包括:

  不敬皇帝罪:根据《秦律杂抄》记载,官员听命书(皇帝的命令)时,不下地站立。违则罚出两副盔甲。并且撤职,永不再用。

  诽谤罪和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中记载,刘邦占领咸阳后,向父老豪杰演说,称秦国犯了诽谤罪的人要被族诛,偶然说错了话,也要被弃市。《集解》注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史记·秦始皇本纪》写道:始皇三十五年,侯生、卢生议论嬴政“乐以刑杀为威”,嬴政就以儒生、方士等“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为由,逮捕四百六十余人,都在咸阳活埋(关于这段历史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被杀的是儒生,有的认为是方士,有人认为两者都有。有人并认为这里的“坑”不是活埋的意思,而是杀死后掩埋的意思)。

  以古非今罪:就是以古代的好处,来指责现代的政策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儒家最喜欢崇古,所以很受这个罪名的妨碍。

  妄言罪妄言:就是乱说话,主要是指反对秦国统治的言论。

  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是指说了不该说的话。至于什么才是不可以说的话呢? 秦法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这是一项可以任意解释的罪名。

  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简《法律答问》引秦律曰:“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鞠审谳之。”因为匿名信内容一般是反对秦朝统治的,所以特别强调不能打开来看,必须要封着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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