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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契约立法与继承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1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宋代的契约立法在中国封建时代已经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对于社会中一般财产交往所需要的契约关系,在宋代法律中都已经出现非常详尽的相关规定。

  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它形式引发的债权。

  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

  租赁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

  租佃契约。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借贷契约。借贷契约在传统唐宋里也有明确的区别,把有利息的称为出举,把无利息的称为负债。

  宋代法律中民事性的规则与其它朝代的法律相比,制定得更加周详,所包容的财产交易的关系更复杂、更广泛。

  在中国古代法中,更多指身份的继承。到了宋代,继承开始有了更多的含义,按照法律和民间的习惯用语,财产的分配仍然使用另外的词汇,如分家、析产,但是继承也开始被使用了。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基于女子身份的不同,在财产的分配上把女子分成三类:在室女(仍然与父母生活的,一直到父母死后还没有出嫁的女子);归宗女(已经嫁人,但又被夫家休弃回娘家的人);出嫁女(父母生前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可以参与父母遗产的分配)。

  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未嫁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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