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是《户婚》,共有46条,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在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中,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对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认为含有背夫之责,故其刑比有妻更娶仅徒一年较重。
当然,在封建社会中本质上还是实行一夫多妻,只是除一个“正室”外,其他以妾、婢、奴的名义出现罢了。
关于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这与它的前世和后世都是相似的。观于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请求,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是断,而所谓聘财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财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所谓聘娶婚,一般总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结在一起的,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即使自己选中了,还是要通过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来最后解决问题。但是在处于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代,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出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这种开放性表现于青年男女择偶的相对自由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提供了依据。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女人离婚或再嫁是件极其艰难的事,但是男人却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即 “休妻”。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休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在客观上,也有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