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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你是在网恋,其实可能要被骗!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1]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11月4日上午,一场题为“关于网络社交引发犯罪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建议”的新闻通报会在石景山法院召开。该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深入调研本院近三年审结的因网络社交软件交友而引发的犯罪案件,分析案件犯罪特征、原因并向广大群众作出风险提示和防范建议。
  在通报会召开之前,牟芳菲法官审理一起被告人冒充女性与被害人在网上建立恋爱关系并骗取大量财产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余名师生线上观摩庭审,并在第二会场参加线上新闻通报会。
  市人大代表李哲清、毛亚静、赵五、贾月、要靖、张斌对本次通报会进行线上观看,并充分肯定了本次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本次通报会共获得三万名网友关注,取得良好普法效果。
  社交型网络犯罪都有哪些特征? 
  为何如此多发?
  法官有何防范建议?
  咱们一起来了解吧!
  社交型网络犯罪的犯罪特征
  1.案件罪名、受害群体涉及面广
  从案件的罪名来看,基于网络社交软件交友后引发的犯罪并非局限于其中的某一种或是某一类犯罪,涉及的罪名可能辐射到我国《刑法》中多个章节的罪名,例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强奸、强制猥亵;侵犯财产犯罪的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贩卖毒品等十余种罪名。
  此外,社交网络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地域跨度大等特点,造成社交型网络犯罪的辐射范围广、影响群体多,社会危害巨大,对公共网络秩序及现实社会生活造成巨大的冲击。
  2.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
  该院审结的此类犯罪中,犯罪主体的年龄集中分布于20—35岁之间。
  利用社交软件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大多年龄偏低,一方面,部分行为人对于法律规定不熟悉,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不清晰,因此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缺乏必要的判断力。另一方面,社交软件近年来受到年轻群体青睐,同时部分平台的智能化程度较高,年轻群体的平台使用率较高,利用平台实施犯罪的情况多发。
  3.软件交友、搭建情感联系成为常见犯罪手段
  犯罪分子在社交网络中会通过形象包装、信息误导等方式获得社交对象的信任,从而在平台上搭建属于自己的社交网络,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各类信息以达到实施犯罪的目的。
  4.犯罪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收集固定较为困难
  电子证据是此类犯罪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也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明要素。
  犯罪相关证据大多表现为聊天记录、签名、图片等电子信息的形式,证据容易销毁或者篡改,并且电子信息证据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需要大量调查来证实,因此,证据的提取要求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具有较高的网络专业能力及技术水平。
  由于社交型网络犯罪多发于互联网虚拟空间,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和行为处所很难查清,并且由于此类犯罪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导致被害人及被告人分布于不同的地域,需要进行大量的实地走访才能确定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同一性。这些都为依法打击涉网络犯罪行为增加了难度。 
  社交型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1.犯罪成本低
  社交网络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犯罪分子只要通过手机或电脑下载社交软件即可着手实施犯罪,并且通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能够获得的利益远超所投入的犯罪成本,甚至可以同时与多个被害人进行“感情培养”。
  此外,由于社交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犯罪分子能够通过社交软件在短时间内实现社交网络的建立,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并从中有针对性地寻找犯罪对象、实施犯罪。
  2.网络行为的评价标准相对较低
  在网络社区中对于网络行为的判断标准相对较低,加之一些平台的管理规范不完善,部分人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容易放松自我约束,从而陷入错误的价值选择。
  这种网络行为的失范也极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部分人为图一时的刺激,或是满足自身交友的精神需求,在网络上与陌生人建立亲密关系,并且不加保留地透露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隐私,最终被犯罪分子利用得以成功实施犯罪行为。
  3.“陌生人交友”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由于社交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无法产生如现实交往中的直面观感,也无法准确了解对方的真实外貌、身份甚至性别,犯罪分子也能够更为隐蔽地利用其中存在的安全漏洞,通过语言、图片等方式对自身进行包装,向对方展示出具备一定欺骗性的形象,从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实施犯罪。
  防范社交型网络犯罪的建议
  1.注意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
  在通过社交软件进行交友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在社交软件中公布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如若必须公开,应当谨慎阅读条款,谨慎决定是否公开。对于陌生人添加好友的,要谨慎审查,不要随意添加。不要向陌生人随意透露个人信息,更不要发送涉及个人隐私的图片、文字或视频,避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而造成个人财产、人身等方面的损失。
  2.树立正确的网络交友观,理性交往
  在使用社交软件进行交友时,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强化法治认知和安全防范意识,理性使用社交网络软件,选择正规的社交平台,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在源头上防范社交网络犯罪侵害的风险。
  3.注重现实交友,降低对虚拟网络的依赖性
  网络交友存在一定的虚幻性和不确定性,公民应当积极面对现实生活,在现实环境中寻求生活情趣相近、爱好相同的好友,为自身创造出一个良性健康的社交环境。
  4.依法加强信息网络的监管
  社交软件运营商,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举报,同时对社交软件内的非法信息进行过滤,保护网民安全,也应对软件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并追究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资金结算等情况。
  典型案例
  诈骗类案件
  1.视频算命、看相类——高某诈骗案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高某在其住所地内,在直播平台骗取他人信任后,通过加社交软件私聊的方式,虚构能为他人算命、驱鬼、请符等事实,先后骗取4名被害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后高某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拉人赌博、竞彩盈利类——艾某等团伙诈骗案
  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艾某等7人通过交友软件聊天的方式骗取网友的信任,并以有内部数据参与“网络竞彩”可以获利为诱饵,利用被告人郑某设立的赌博网站,骗取刘某、杨某等13名被害人转账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等7人分别犯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至九万元不等。
  3.网络刷单获利类——钟某诈骗案
  被告人钟某于2019年1月至2月间,分别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在“赚钱宝”APP帮助刷单挣钱需要本钱为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汇款,并在汇款后通过将被害人联系方式删除、手机关机等方式与被害人断绝联系,骗取人民币共计2.5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4.谈恋爱借钱类——王某诈骗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冒充女性与被害人黄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借款、还款、买机票、交房租等理由向黄某索要财物,黄某向王某转账20余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王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信用卡还款及日常消费,后将黄某拉黑并断绝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奢侈品代购类——周某诈骗案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多名被害人结识,以代购名义向被害人出售奢侈品手表、皮包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并向被告人周某转账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后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及退款,并将上述钱款予以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6.托人办事类——王某诈骗案
  2018年9月20日及同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范某,骗取被害人范某信任,虚构能够不通过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件的事实,后范某向被告人王某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后王某某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
  上述多件诈骗案例都是先利用了网络交友软件或网络游戏等方式先与被害人结识,在获取一定的信任或增进感情后,进而诈骗财物。一方面,被告人抓住了网络交友通常有感情需求的特点,通过网络聊天培养感情,逐渐获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让被害人在虚拟空间中放下了心中的防备;另一方面,被告人在得到被害人的认可后,会逐渐抛出获利、花钱办事等让被害人心动的橄榄枝,让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向被告人交付钱款。对此,我们提醒广大网友,在使用交友软件时应当特别注意防范此类犯罪。
  通过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我们发现此类犯罪包含以下特点:
  一是冒充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谎称认识熟人、有关系,能提供额外帮助,从而帮助被害人实现部分不合理的预期。这类骗术利用了被害人想投机取巧的心态,从被害人想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角度入手,在交友软件上长时间虚构动态、身份,取得“被害人”信赖,等待其自愿上钩,在聊天中提及可帮忙办理证件、或者搭门路、走捷径,造成被害人上当受骗。
  二是谎称娱乐博彩或进行网络刷单等网络盈利项目,号称能够掌握内部数据可高额返利,引诱被害人先付成本,预交相关费用进行诈骗。被告人利用年轻网友生活经验不足、网络支付较为便捷的特点,先以小额利益为诱饵获取信任,继而要求被害人投入更大金额钱款,在诈骗成功后将被害人拉黑等简单处置。
  三是通过交友软件发布网购信息,伪装成电商卖家或旅居国外的留学生等,在交友软件的动态中发布虚假商品,特别是高档奢侈品的信息,这类骗术利用网民对电子商务的熟悉、便捷,以及代购通常先付款后发货的特点,仅凭售卖信息便收取钱财,交易完成后删除被害人联系方式。
  四是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异性”,在短期交往后,确认恋爱关系,后便以借款、还款、买机票、交房租等各种理由索要财物,通过被害人的情感因素骗取钱财。
  五是利用部分被害人存在封建迷信的想法,通过在网络发布虚假的算命等视频,引诱部分有此需求的被害人上钩,继而通过能够为被害人消灾辟邪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
  在此提醒社会公众,通过交友软件结交陌生人的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言语不轻信、信息不透露、消费不冲动,转账、投资要慎重。交友软件显示的信息数据未必准确真实,避免在不了解真实身份情况下,误信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首先,要提升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不轻易向他人透露自己的经济状况。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状况时,注意保护所在位置、银行账户、家庭收入状况等隐私信息,避免被诈骗分子利用。
  其次,要增强警惕意识。如果确有需要进行金钱上的支付交易等,应通过多种方式核实验证对方身份证件,了解其工作关系及现实中的社交关系,对其声称赚取利息、运维经营等投资行为都要提高警惕,从正规平台进行操作,勿信没有保障的商品交易、个人承诺、利益帮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再次,感情交友更要慎重,网络虚拟空间不是谈情说爱的地方,不要轻易被感情冲昏了头脑,对方一旦提出参与投资等建议时,要果断清醒辨别是否是诈骗套路。
  此外,除了诈骗案件较为典型外,还有一类案件也比较有教育意义,即通过网络交友获取私密信息从而引发的敲诈勒索类案件。
  敲诈勒索类
  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王某通过社交软件加为好友,后在网络聊天期间,王某向许某发送个人私密照片及视频。2019年9月至10月间,许某以将王某的私密照片、视频发布到公众群相威胁,多次向王某索取钱款,王某陆续向许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2 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通过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与诈骗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具有不同的特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与诈骗罪不同,虽然两个罪名侵犯的都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涉及的犯罪客体并不完全相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同时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为“害怕”交出财物。本案中,被害人通过交友软件向被告人发送私密照片、视频,被告人以公开散布私密照片视频为由,多次索要钱款。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明确,且通过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是通过交友软件的搜索功能与被害人认识,看似方便的手机聊天软件背后,是人们对交友软件中的虚拟社交抱有与现实不符的过高期待与心理依赖。通过虚拟社交,被害人产生出与相识时间、了解程度不符的熟悉感,甚至亲密感,从而对另一端与自己对话的犯罪分子降低警惕性,进行线下见面或者发送亲密影音资料,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遭受财产损失。使用交友软件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不要轻信网友说辞,不轻易答应对方的要求。通过交友软件进行网络社交活动时,遇到陌生邀约,首先提高警惕,洁身自爱。不要轻易相信接受对方的激情邀请,不轻易安装陌生软件链接,防止上当受骗导致经济损失。
  二是提高自身抵御诱惑的能力。警惕以“恋爱”为由的社交,坚决抵制网络中的“艳遇”。很多违法者通过交友软件相识的初期极尽殷勤,用各种方式换取信任,掌握隐私资料设下陷阱,实施犯罪行为。
  三是冷静处理问题,谨慎保留证据。一旦遭遇敲诈勒索时,不在恐慌状态下进行钱款交易,冷静分析,不回复对方信息,不接受私下解决,不转账,不删除,保存所有聊天记录,立即报警处理。


[供稿单位:石景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