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三十而已》迎来大结局,剧中一些职场敏感问题引起网友持续热议。“办公室恋情”被禁止合法吗?“职场性骚扰”如何应对?小编带您边追剧边学法职场中遇到困境和难题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起揭秘30+女性的职场生存法则。
01
用人单位禁止“办公室恋情”,是否违法?
钟晓阳和钟晓芹同在一个单位,工作中渐渐产生了感情,后来因为钟晓芹被网络暴力,钟晓阳“挺身而出”替钟晓芹“背锅”,两人渐渐走到了一起成为了恋人。而两人所在的物业公司规定明令禁止办公室恋情。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规定员工间不得有办公室恋情。这种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呢?如果员工之间谈恋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呢?
释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自主选择结婚或者离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加以强制或干涉。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同事间不得恋爱、结婚,或者作为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对法律规定的未婚劳动者婚姻自主权的干涉。因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之间不许恋爱或结婚的规定应属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中并不包含同事之间不得谈恋爱或结婚的情形。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办公室恋爱”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该规章制度本身无效,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应属违法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以员工谈“办公室恋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02
用人单位对处于“三期”的女员工降薪降职,是否违法?
钟晓芹所在的公司有一条隐性规则,职场“招聘鄙视链”的最底端就是“30+已婚未育”的女性。同样三十岁的王漫妮在找新工作的时候处处碰壁。
在一些用人单位,对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用工责任或者在招聘时对“三期”女性或者女性劳动者设置苛刻条件,甚至让女性承诺一段时间内不得怀孕,这些规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释法
“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生育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不得歧视“三期”女员工,应当保护女员工的生育权和劳动工作的权益。
女职工不论是否在“三期”都应当享有同等的就业权。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于2019年2月1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制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03
遭遇职场性骚扰,单位也需担责。
无论是好太太顾佳还是精致白领王漫妮都在打拼事业的过程中遭遇过性骚扰。顾佳公司的客户在饭局上对顾佳动手动脚,被顾佳霸气“回怼”;销售过程中,男顾客言语挑逗,被王漫妮巧妙拒绝。面对性骚扰,无论是强硬回绝,还是委婉回避,一定要明确说不!
释法
01
性骚扰侵权人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对于禁止“性骚扰”行为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定义及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发现,法律规定在用词上选择了“违背他人意愿”,而不是“妇女意愿”,表明性骚扰的侵权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性骚扰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性骚扰行为可能构成对他人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民法典》和现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除了民事法律责任之外,依据情节轻重,可以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剧中,顾佳和王漫妮遭遇性骚扰,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根据剧情推进来看,剧中并没有体现两名男子实施进一步的骚扰行为,因此在情节上尚不构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对顾佳或王漫妮的身体健康或精神状态构成损害后果的,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损失。
02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职工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上述条文系对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义务进行了确认,但未明确规定其未尽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第七条中规定了侵权补充责任。由于性骚扰的侵权人并非用人单位,参考补充责任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场中未尽到适当保障义务,且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给您提个醒儿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职场性骚扰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独立三级案由。可见,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在工作中的相关权益有了立法层面的支持。在现实生活中,员工遭遇性骚扰,一定要勇敢应对,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司反映,寻求支持,同时要求公司保护个人隐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场性骚扰行为予以严厉制止,并协助受侵害员工,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举报。